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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17-12-04 18:52: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施行后将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哪些影响?下面就一起来看小编搜集分享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解读吧。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逐渐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我区的环保工作,1999年3月26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我区的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使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随着全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面临的环境形势日趋严峻,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环境质量呈现下降苗头,衡量环境质量状况的主要指标有所下降,南宁等4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均出现重度污染,北部湾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出现近10年来倒数第二的状况;二是环境事件高发频发,连续发生龙江、贺江重大污染事件,重金属、尾矿库、危险废物等非常规污染问题突出;三是全区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上升,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染减排工作压力空前。这对我区的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来赋予环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决现实中突出的环境问题。但由于《条例》的制定时间比较早,仅于2005年作了一次修改,现行的《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际的需要。尤其是《条例》实施10多年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于2014年4月通过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案,《条例》的与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应当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予以修改。因此,为了适应当前我区环境保护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框架及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七十四条,分为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对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环境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排污许可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环境污染防治的手段和措施,对规划的环境影响审查和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法律责任的设定等。

  (二)关于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环境监察机构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现场执法单位,承担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等工作,但由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编人数较少,无法对所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进行全面有效在监管。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监察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

  (三)关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开展的环境监管措施,但没有对涉及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具体问题,如发放的权限、要求、时间、范围、程序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实践中造成了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混乱及诸多不规范问题的存在。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亦不宜对其中的相关具体问题作过多详细界定,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以授权的方式规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另行颁布具体规定。

  (四)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监管手段和执法依据,也是部分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家环境保护部先后颁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章,但尚存在一些空白点,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性质和安装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增设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其中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新设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应予以明确和具体的问题,需要通过修订进行细化;此外,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义务承受和责任分担的问题,执行时需要对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等各自的职能和责任予以具体化。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设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关条款,对规划的环评、建设项目的环评、环评审查和审批的流程及否决条件、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责任划分等分别作了规定。

  (六)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国家近几年来提倡和推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专章设定。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应新增一章予以规定,分别在第五十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和内容作了表述,在第五十一条就其中重要和公众关心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开,以列举方式单列条款予以设定。此外,第五十四条还针对公众关心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结合国家现有法律对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和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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