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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释义

时间:2021-01-22 19:35:4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释义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28日由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分为总则、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保障、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八十六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的意义有哪些?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答:条例依照上位法确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制度等,提出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以确保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在我省得到准确、有效落实;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在突出地方特色、针对具体问题和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如,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大的特点,食品安全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我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从解决问题入手,紧扣我省自身特点和现实问题,着重解决“三小”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在立法模式和体例上不追求大而全。

  条例还针对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其他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食用农产品销售、保健食品的现场会销等,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较好地实现了上位法精神与地方实际的有机衔接。

  问:条例如何明晰主体责任和政府职责?

  答:食品生产经营,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于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的责任要求在分章中分别予以规定。

  在此基础上,条例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厘清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监督、农业、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边界,要求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和奖励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食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齐抓共管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从事“三小”应取得登记、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据不完全统计,湖北共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5万多家,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数量更是庞大。由于“三小”生产经营条件简单、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低,还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突出,《条例》重点对“三小”管理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领取登记卡,并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还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对部分食品禁止其生产经营的目录作出了规定。

  违规销售保健品可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是目前保健食品销售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据统计,2015年,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湖北电台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中,群众来电中超过一半也是反映此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存在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现象,尤其吸引许多老年人购买获取高额利润。同时,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存在维权难、监管难的问题,对于这些行为,《条例》作出规范。

  一是针对正规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同时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夸大的宣传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对于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违法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在官网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食品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发展势头迅猛。生活中,网上购买食品、网上订餐送餐已经成为现代人普遍的消费方式。为保证网络食品的安全,加强网络食品的监管,《条例》着重在加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管理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作为普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取得许可,并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据此,条例也相应的设定了准入门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

  《条例》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与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定相衔接,设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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