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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

时间:2024-03-20 17:14:2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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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宣传

  12月1日起,《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针对老百姓所关心的保健品售卖、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小摊贩的管理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条例》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

  此外,《条例》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管理责任。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检查、违法行为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条例》吸收了我省多年积累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借鉴了国内外行之有效的做法,填补了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在我省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忘监管为民初心,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为全面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食品安全保障。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政治,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风险检测率和食品抽检合格率连续三年达到94%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正走上体制不断完善、措施不断强化、保障不断增强、形势不断向好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化,影响和制约我省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比如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实施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等违法犯罪行为,手段不断翻新、十分隐蔽;还比如“山寨食品”、“三无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在一些农村地区销售,威胁着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贯彻落实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省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在省人大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按照“上合法律、下接省情、补充细化、解决问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好的做法基础上出台了《条例》。《条例》是我省食品安全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尊重民意、倾听民声、吸纳民智、关注民生,着力把握四大关系。一是政府与部门的关系。《条例》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同级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二是宽进与严管的关系。由于缺乏执法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三小”一直是困扰基层监管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授权,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统筹考虑群众就业与保障安全之间的关系,《条例》一方面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强化对“三小”生产经营的过程监管,开列了禁止“三小”生产经营高风险食品品种的“负面清单”。三是规范和引导的关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在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同时,对政府引导、服务措施和诚信建设等提出要求,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四是监管与共治的关系。食品安全是最广泛的利益共同体,为加快完善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共治体系,《条例》设有“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专章,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这在全国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条例》是一部遵循食品安全治理规律、反映湖北实际、体现人民意愿的良法善法,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绿色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抓住重点,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力度

  “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条例》共六章八十六条,文字凝练,内涵丰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深刻理解《条例》精髓,准确把握《条例》实质,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让《条例》深入民心。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要求,将《条例》纳入“七五”普法规划,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一要组织监管人员学法。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的治理能力。省局应在学习宣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组织宣讲团做好《条例》的宣传和释义工作;市县局要把《条例》作为学法重点,采取集中学习、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现场问答等方式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二要促进从业人员守法。《条例》划定食品生产经营的“红线”“底线”,要以“六个一批”(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批食品安全主管人员、一批小作坊业主、一批小餐饮从业者、一批乡村厨师和学校食品负责人、一批食品摊贩从业者)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增强食品从业人员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三要面向社会公众普法。各地要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与宣传贯彻《条例》结合起来,组织协调卫生、农业、公安、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送法进乡入户,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条例》捍卫民利。保护公众健康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四有两责”,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为公众健康构筑坚固的安全屏障。一要严把源头。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承担起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结合“你点我检”和农贸市场示范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二要严管“三小”。《条例》明确了对“三小”实行许可或登记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和便民措施,以及许可证格式等。市州政府要尽快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乡镇(街道)要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明确幼儿园、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具体区域。三要严惩违法。要持续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认真梳理打击带有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特点的行业共性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强化与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联合惩戒机制,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和丧德失信行为,让不讲诚信者无法获利,让以身试法者身败名裂。

  (三)加大指导帮扶力度,让《条例》给力民生。抓好食品安全需要“产”“管”并重,既要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又要引导帮助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此,《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服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及监管部门要将这些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妥善处理好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一要促进“三小”规范发展。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场所和街区,引导“三小”进入集中经营区,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二要支持建立追溯体系。支持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过程可监控、消费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三要提高审批办事效率。简化审批、办证、登记、备案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指导帮扶,帮助从业人员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科学知识、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保障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治是保障食品安全最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自觉担负起政治之责、为民之责、监管之责,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一是要以党政同责为指挥棒确保《条例》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必须坚持党委的政治领导和政府的行政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要以队伍建设为驱动器确保《条例》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条例》既授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的执法权力和手段,也对执法程序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队伍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关键环节来抓,努力打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人才保障。

  三是要以考核问责为压舱石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条例》把食品安全责任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食品安全责任,坚持正向激励与严格问责并举,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一旦发生问题,要严肃问责,做到“零容忍”,彰显法治权威,倒逼《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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