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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传染病管理制度解读

时间:2022-10-09 14:40:5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检疫传染病管理制度解读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制度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检疫传染病管理制度解读

  检疫传染病管理制度解读1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的公告》,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政策解读如下:

  一、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请问,做出上述调整的原因是什么?

  2014年3月,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首先在几内亚出现,随后疫情逐步蔓延至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和尼日利亚,疫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8月8日,世界卫生组织发表声明,宣布西非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近期,埃博拉出血热仍在西非地区传播蔓延,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统计,截至2014年8月26日,几内亚、利比里亚、尼日利亚和塞拉利昂四个国家累计报告病例3069例,死亡1552例。

  针对近期疫情形势,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质检总局为进一步加大防范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工作力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经组织专家论证,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质检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检疫传染病的概念是什么?我国对检疫传染病的防控要求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检疫传染病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规定:在国外或者国内有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三条规定: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船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三、目前,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主要在西非四国出现,其他国家都采取了哪些疫情防控措施呢?

  目前,国际社会应对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各有差异,世界卫生组织仍坚持不要对疫区国家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限制措施,但许多国家都对埃博拉出血热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防范措施。美国已撤离驻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外交人员家属,并发布旅行警示,将国内应急响应级别升至1级(最高级),明确旅行返美人员需进行医学观察,对于有暴露风险人员可限制其活动。德国强烈建议不要前往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在法兰克福、汉堡及慕尼黑等机场均设立检疫站,若乘客出现埃博拉出血热症状,飞机着陆后会立即被隔离送院。日本自1998年起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一类传染病管理,要求患者及疑似病例在指定医院接受隔离诊断治疗,并限制人身自由,必要时对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封锁措施。英国大英航空及阿联酋航空公司宣布暂时停飞西非三国航班。巴西卫生部自8月4日起严查入境乘客以及各机场卫生状况。缅甸政府加大了对出入境人员的疫情检测力度,并在各医疗机构中建立隔离区。赞比亚已禁止受埃博拉出血热侵袭国家的公民入境。科特迪瓦禁止来自几内亚、塞拉利昂和利比里亚三个国家的所有航班和旅客在其机场降落。津巴布韦、罗马尼亚、喀麦隆、纳米比亚等多个国家也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口岸疫情防控措施。

  四、将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后,防控措施将会如何调整?

  目前全国口岸均已按照质检总局有关通知要求采取登交通工具检疫、人员重点查验、交通工具和货物检疫处理等口岸检疫措施。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对检疫传染病管理的相关规定,埃博拉出血热纳入检疫传染病后,可在国境口岸采取下列措施:

  一是对发现的染疫人,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对染疫嫌疑人进行留验。对染疫人死亡的尸体进行强制火化。

  二是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快件实施严格的检疫和卫生处理;禁止疫情发生地特殊物品和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三是当疫情进一步发展,对我国构成严重威胁时,可以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指定第一入境口岸,停止国际通航,或封锁有关国境口岸。

  四是如国内出现疫情并扩散时,应当加强出境检疫措施,包括强制隔离措施。

  五、在此形势下,公众应如何配合卫生计生和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埃博拉出血热防控工作?

  近日,外交部提醒中国公民暂勿前往几内亚、利比里亚、塞拉利昂等国并谨慎考虑前往尼日利亚。已在上述国家的中国公民请密切关注当地疫情发展,了解相关防护知识,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接触可疑病人。如出现病症,应及时就医,并可与中国驻当地使馆联系寻求协助。为了您和他人健康,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避免与疑似病人、野生动物及被其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接触,不要出席葬礼和到诊所、医院等病人聚集的地方。

  (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一旦接触疑似病人或野生动物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应立即用肥皂水清洗。

  (三)避免接触、处理野生动物肉,在当地生活一定要购买符合卫生标准的生肉制品,煮熟后食用。

  (四)在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有相关症状,应当立即就医。

  (五)入境人员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入境时请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索取《就诊方便卡》:

  1.来自疫情发生国家或21天内去过疫情发生国家;

  2.近21天内接触过埃博拉出血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感染动物;

  3.入境时有发热、乏力、头痛、咽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结膜充血等症状。

  (六)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每日做好体温监测等健康监护。一旦出现上述症状,应及时就诊,并主动向医疗卫生机构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来自疫区的外籍留学生应在学校的集中管理下进行21天的医学观察,如出现发热和其他症状,配合学校和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诊断、治疗等,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另外,为防控埃博拉出血热输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来自疫情发生国家的入境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采取登交通工具检疫、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工作,请出入境人员以及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承运人给予理解与配合。

  检疫传染病管理制度解读2

  一、修订背景

  2010年9月17日,原卫生部印发《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的制定实施,增强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的操作性、规范性,为基层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在指导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3年3月,原卫生部与原国家计生委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经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转变,我们组织修订了《规范》的工作。

  二、修订原则

  (一)以《规范》框架为主体。《规范》实施已有3年多时间,基层卫生监督人员已经十分熟悉。为了方便基层工作,本次修订保持了《规范》的架构稳定,在体例安排、章节分类上没有作大的调整,在具体条文的内容上也尽可能地保留原规定。

  (二)以法律责任为重点。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量大面广,一部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囊括全部内容。为此,本次修订确立了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作为卫生监督的重点内容。

  (三)以监督职责为主线。传染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管职责涉及监督职责、管理职责、业务指导、工作要求等。本次修订围绕卫生监督这一主题,对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厘清和突出了卫生监督职责的主线。

  (四)以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监督对象。传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两个方面,本规范主要是针对卫生计生系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本次修订将《规范》的名称修改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删除了“日常”二字,原因:一是无论平时还是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均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督工作内容。

  (二)增加的内容。

  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

  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和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监督结果与管理衔接。为实现监督执法与医政管理的有机衔接,加大监管力度,第三十条要求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6.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

  (三)其他。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实际,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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