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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www.cnrencai.com 时间:2005-12-12
为加快工会企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尽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已实施"双聘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进一步落实好已实施多年的"双聘制",巩固、完善和规范"双聘制"。强化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落实,按大政发[1997]63号、大人发[1998]58号,依法进行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突出岗位管理,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任条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岗位聘任程序,推行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管理岗位可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项目聘任、承包聘任等多种聘任方式;专业技术岗位,要强化岗位职务聘任制,真正实行评聘分开,破除有职必聘的观念,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试行高职低聘或有职不聘,根据发展,逐步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工勤岗位,积极推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评聘分开制度。
    二、改革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单一的委任制,在其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均实行聘任制,对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多种聘任形式,聘期依据聘任的形式而定,首次聘任(除特殊形式聘任外)要有试用期。党委(支部)书记按规定的任用程序办理。在建立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经考核,完成工作目标的,可给予奖励;完不成工作目标的,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处罚(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经民意测评不信任票超过30%的,进行诫警,连续两年不信任票超过30%的,就地免职或解聘。
    三、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的聘任管理,保证聘任制度的实际效果,真正形成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对拟聘任的行政副职人选,坚持正职提名为主、其它形式为辅的原则,经组织部考察后,提交党组研究决定聘任与否。聘期也是因聘任形式而定,首次聘任(除特殊形式聘任外)也要有试用期。聘任期满后,要依据考核结果(参照正职的考核方式)决定其是否续聘。
    四、为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行企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的交流。企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在一个领导岗位上工作满五年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交流。领导干部的交流主要在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被交流的对象必须服从市总党组的交流决定,干部交流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五、加强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宏观管理,树立大局观念。人员的需求,首先应保证市总的企事业因资产重组后分流人员的安置,然后再从劳务市场调剂解决。分流人员接收后,接收单位要与分流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至少保证签订一年的合同期。保留分流人员的档案工资,执行接收单位的工资标准,分流人员原已交的各种保险,接收单位应予以续交或理顺。
    六、严格控制企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的确定。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利于经营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按照4名编制的配1职,5~7名编制的配2职,8名以上编制的不超过3职的规定,确定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凡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应重新制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确定的方案,上报审批,批准后,再进行内设机构的调整和中层干部的配备。今后,各企事业单位凡是要调整内设机构,必须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实行有计划减员(减员计划要上报)。减员人员实行下岗待聘制度,下岗待聘期限为两年,待聘期限内的工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不能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限满仍不能被聘用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除外)。
    减员人员在待聘期第一个月内,本人自找单位并办理调转手续,一次性发给再就业补助费5000元;自谋职业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4个月基本工资的再就业安置费,其中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减员人员,可按《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大人发[1998]5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离岗休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休息时间工龄连续计算,其工资构成中津贴部分的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交通费和工资性补贴按退休人员发给。
    各事业单位不得安排政府规定的10种人减员分流(本人申请除外)。
    八、引导和鼓励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等经济实体。对经批准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本人2001年12月份的工资收入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6个月工资收入的退职金。其档案关系转入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按人事代理有关政策办理。本条规定不适用落聘人员及有计划被减员的人员。
    九、本实施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本实施办法由市总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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