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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时间:2020-12-30 10:40:2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7日发布公告称,《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经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报道,广东是中国第一侨务大省,然而以往华侨在社会保险、子女教育、回国定居、身份证明等方面遇到诸多问题,此次通过的条例中都有了明确规定。

  按该条例规定,今后华侨申请回粤定居,若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符合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三个月,或者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居住满九十天,有稳定的住所和生活保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落户手续。

  条例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中国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华侨在广东再就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其出国前后的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在就医方面,华侨回广东临时就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离休、退休医疗待遇。

  就学方面,条例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在广东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子女有广东户籍的,其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解读】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共设四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其中第二条明确了《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并对华侨概念做了界定;第三条明确了“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第五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2.第二章“华侨权益”,共26条,是《条例》的核心部分,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1)规定了华侨政治权益。第九条对华侨依法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及其合法权益和合法活动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2)规定了华侨的人身权益。第七条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3)规定了华侨的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一条到第十二条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及依法应当享有的保障权利。

  (4)规定了华侨的生育权益。第十三条对华侨生育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5)规定了华侨的教育权益。第十四条对华侨子女、华侨学生的教育权益作了规定。

  (6)规定了华侨的财产权益。第十五条到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华侨购买房屋、房产租赁、房产征收补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华侨祖墓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十八条对华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股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第二十条对侨汇、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利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7)规定了华侨的投资权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兴办产业”,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七条分别对保护华侨投资经营权、投资财产权、生产经营土地确权、企业投资开发用地征收补偿、招投标权益等作了规定。

  (8)规定了华侨的捐赠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华侨捐赠的税收优惠和税费减免;第二十九条对华侨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华侨捐赠人的权利、华侨捐赠项目的命名等作出规定;第三十条对华侨捐赠项目形成资产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3.第三章“法律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华侨合法权益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四章“附则”,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