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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时间:2020-12-30 10:39:1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公布,是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等新情况出现,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省人大从2015年2月开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共六章80条。条例立足本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如尊重广东传统饮食文化习惯,收集、整理并公布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巩固社会共治格局,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应当给予特殊奖励;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申请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办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怎样规定的?

  (一)规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对肉类和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作了重点规定。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对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准入作了专门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准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阅读延伸:

  新规相比旧规调整提高了罚款下限,减小了自由裁量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罚款范围调整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依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最高处以20万元罚款。

  网售食品要公开许可证

  新规相比现行规定有诸多的改变。对于现在互联网非常火的网购食品,新规也有了规定,明确两个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销售产品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其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

  另一方面,新规抓住餐饮服务的重点,针对问题集中的`添加剂作出具体规范,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比旧规调高罚款下限

  新规严格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施严厉处罚。《条例》规定民事、行政、刑事处罚相互结合,严厉惩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包括针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调整提高了罚款下限,减小了自由裁量度,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罚款范围调整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对依据刑法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作出援引性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