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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大修”

时间:2020-12-30 11:36:1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大修”

  备受上海市民关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今天揭开面纱。《条例(修订草案)》的78条内容中,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修改比例近85%。外环内禁止鸣号、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不得上路、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等,均将有明确规定。违规替代记分、介绍买分卖分者,将受重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实施,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过三次修订。但近些年,上海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拥堵情况越发严重。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上海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达100万起以上,且新型道路交通违法形态不断涌现。

  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表示,条例修订体现了此前上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了其中的一些有效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违法。

  《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78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由于对诸多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该草案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比如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等。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针对交通违法行为中“买分卖分”现象的条款。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乱停车和多次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者,也将面临更严厉处罚。草案提出,对交通违法逾期未接受处理累积达5起以上以及存在10起以上严重或者突出交通违法记录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僵尸车”将被限期移出。

  《条例(修订草案)》还首次提出用信用手段规范机动车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把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这将影响当事人未来的信用评级。

  在交通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公交优先的立法思路,在路权分配方面向公共交通倾斜,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绿色方式出行,还将“慢行交通”法定化,提出应当完善慢行交通网络。

  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管理都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比如,对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提取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两次;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5日。此外,也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

  过去几个月,上海开展全市交通大整治,成果显著。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为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意民智,开展人大代表问卷调查,并请代表带着立法重点难点问题下社区,召开座谈会倾听群众意见,回收代表和市民问卷分别达356份和8566份。调研结果显示,半数人大代表及市民都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易发多发是导致上海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多数群众将其归因为道路资源有限和道路交通参与人守法意识不强;八成代表和市民支持设置禁止停车的标志、标线入法,六成支持禁止乱占道规定入法,禁止乱鸣号、限制临牌车辆通行范围等入法的支持者约在三至五成。

  阅读延伸:上海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别只看到一纸“重罚令”

  在高强度的交通大整治推行四个月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大规模修订。这部25日正式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显然被寄予厚望——要根治交通管理中的诸多突出顽疾,并使前期整治成果固化为法治框架内的长效机制,立法是一项绕不开的“治本”之策。

  对上海而言,修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迫切性早已不言而喻。自从1997年颁布,1999年、2000年、2001年分别进行修订后,“道交条例”已有15年未经修订;而其间,2003年通过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又经过两次修正。但除了适应上位法,修订“道交条例”的意义更在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尤其为道路交通的严格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执法不严曾是困扰上海道路交通状况的`痼疾;违法成本过低、法治约束力薄弱,则导致了交通违法现象的层出不穷。今春启动的这场“交通大整治”,以空前的警力投入和高强度严格执法,相当程度控制了昔日的乱象。但要捍卫城市秩序与社会规则,单靠“人治”从来不是可持续的方式,更无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交通大整治中不乏这样的现象:警力聚集的地方相对井然有序,驾车人等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的表现亦相对“克制”,但到了见不到警察的路段,一些人便“故态复萌”。破解这类“警在法在、警走法走”的尴尬,最根本的招数还是强化“法”的约束力——当违法成本通过制度化方式大大提高时,违法现象自然会相应减少。

  修订“道交条例”最直观的意义,即在于切实抬高道路交通违法的成本。从昨天传出的信息看,包括明文禁止外环内乱鸣号、严罚买分卖分等悉数写进修正草案,尽管尚待审议定夺,传递的“最严”信号则已再明确不过。

  但另一方面,针对违法行为“从严重罚”,还只是条例修订的目的之一,而非全部目的。对一项声势浩大的修法工作而言,如何以修法体现法律的标杆意义,并对社会规范起到正向引导——而不只是被动约束——的作用,更值得各方付出努力。

  显然,此番要修订的“道交条例”,不能只当作一纸“处罚令”。除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外,修订草案亦明确了“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等多重导向,并提出了多项引导性措施。对于整个城市道路交通布局及管理的全局而言,这都是以法律形式给予的正向引导和制度保障。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审议者抑或社会公众,都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解“道交条例”的真正用意——它需要成为一部经得起考验的“良法”,成为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有力保障,同时能够切实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唯此,方才不负修法过程所需付出的大量精力,以及法律本身所承载的不小成本。

  而要成为一部真正的“良法”,“道交条例”所期待的努力显然还有很多。作为“开门立法”的一次尝试,这部将深度影响公众日常生活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充分听取并权衡各方意见,尤其是社会公众的意见,避免陷入“部门立法”的窠臼;其八章78条内容,亦需逐字逐句经受合法性、合理性的反复推敲。

  对相关各方而言,高度关注这部法规,有序参与到法规修订的过程中,也意味着要切实尊重这部法规。换言之,一旦其付诸实施,就必须得以落实,能在最快时间内获得实效。而惟有获得实效,一部千辛万苦修订的法规,才不负“良法”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