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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二审

时间:2020-12-29 12:51:2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二审

  日前,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修订草案中新增一条,建立巨灾情景模拟研究制度。

  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进行评估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同时还建议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专项调查制度。因此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审草案仍保留“霾”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安钢介绍,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予以保留。

  每五年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

  完善气象灾害普查制度,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采取中长期的防治措施。条例中提出,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和治理措施。

  气象灾害易发生区纳入禁限建设区

  气象灾害普查划定了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也应当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

  为此,修改稿特别增加一条,表述为:“气象灾害易发生区域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治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市人大在征集意见时,有专家认为,目前部门间气象灾害信息标准不一、难以共享,本市亟需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市人民政府应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力度。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建立共享平台,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以及通信、电力、民航、公路、铁路等单位负责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条例草案还提出,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紧急情况媒体可中断插播预警信息

  此次草案修改稿提出,健全信息传播制度。条例草案的'具体规定是: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或者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中断正常播出或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链接:

  本次草案修改稿要求市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

  在气象灾害普查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市和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和治理措施。对于气象灾害普查划定的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的高风险区域,将对规划编制和项目选址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安钢介绍,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列入了建立气象安全红线制度的内容。

  安钢介绍,《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中依据《城乡规划法》划定了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区,用于指导开发建设行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也应当纳入禁止、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作为划定生态红线和城市增长边界的重要依据。就此,草案修改稿中就此新增一款,内容为“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治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本次草案修改稿还提出建立重特大气象灾害情景模拟研究制度,要求市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风险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急预案和防治措施。

  特别是对于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安钢介绍,这是在开展损失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基础上增加的内容,意在总结教训,改善防治措施。

  安钢介绍,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城市化过程中对气象安全考虑不够,加剧了城市病。对已经形成的城市病,也应当从气象角度进行治理。因此本次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了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城市病治理方面的内容。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标准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考虑到通风廊道对缓解热岛效应和雾霾等气象灾害具有重要作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适应气候变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角度出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具体为,“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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