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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四大亮点解读

时间:2020-12-23 18:10:5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四大亮点解读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6月实行,禁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严禁行政执法机关下达处罚指标,严格实行罚缴分离,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还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四大亮点解读

  《条例》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了行政执法监督,尤其加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受社会各界关注。

  亮点一:行政执法不能再用临时工

  2013年,一则名为《实拍:延安城管暴力执法,双脚跳起爆踩男子头部》的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和评论。该视频显示2013年5月31日,陕西延安市多名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户发生冲突,数名城管对一名男子展开围殴,尤其是在男子倒地后,一名身材壮硕的城管队员还双脚跳起踩向男子头部,致男子头部鲜血直流。6月4日,延安市城管局对此事进行通报处理,出人意料的是:通报指出,参与执法的是4名临时聘用人员,视频中双脚跳起踩踏商户的男子也是无正式编制的临时聘用人员。

  再加上近两年发生的“抚顺城管当街打人”、“赣州城管酒后殴打市民”、“昆明城管暴打超市女老板”等事件无一例外地被通报为临时工所为,临时工打人好像已经成了社会普遍现象。要问执法部门为何热衷于聘用临时工?摆在台面上的理由当然是资金紧张、人手短缺等,但另一个隐藏的理由便是:聘用临时工,可以打暴力执法的“擦边球”,即便是出事了,对正式编制人员影响也不大。因此,《人民日报》曾刊发评论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临时工助长了暴力执法的气焰!

  “临时工暴力执法”现在备受社会各界诟病,也引起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关注。据悉,在对《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就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这些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据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增加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让人欣慰的是,修改后的《条例》果然在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新华介绍说,法制委员会从两个方面对执法人员身份进行了限制,一是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这一要求作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的条件中;二是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在《条例》中明确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亮点二:严禁罚没收入与部门利益挂钩,截留、私分罚没财产可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章被交警现场罚了50元钱,他会不会把这钱装进自己的腰包?”“执法机关罚没的财物怎么处理?会不会存入他们单位的‘小金库’?”……许多网民在网上表达了自己对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去向的担忧。为了回应群众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

  此外,李新华还介绍说,在征求意见时,有单位还提出意见说,《条例》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规定有约束力吗”?

  “我们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的责任追究部分增加了与该部分相对应的内容。”李新华说,《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以及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都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首次写入服务型行政执法,不文明执法可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宜宾城管无故殴打女市民”、“山东枣庄特警粗暴执法车震男女”、“河北衡水交警与群众在街上互殴”……近年来,这些不文明执法现象通过网络广泛流传,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相关执法部门的形象,寒了老百姓的心。针对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不文明现象,本次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服务型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综合运用指导、教育、服务等措施,注重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和配合,通过提供高效便民服务或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海云告诉记者,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执法单位“少一点刚性,多一点柔性,少一点针锋相对,多一点委婉回旋”,“多检查,少处罚,不以处罚为目的,而以教育为根本”……

  王海云还告诉记者,经过三年多的推广实施,服务型行政执法已经在我省“落地生根”,并逐渐“枝繁叶茂”。洛阳市地税局的“即办快审”执法模式、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的说理式执法、许昌网上警局的“互联网+执法模式”等都广受群众好评。“如今,我省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切实改进执法方式,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而本次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公开写入《条例》,则将更加有助于构建我省‘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模式。”

  当然,《条例》也对应增加了对不文明执法的处罚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重大行政执法要经专家论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办事处在远离小区的绿地上划了一片地,要求我们这些摊贩全部搬到那片地上进行经营,如果超出范围就要进行处罚。我想问问,办事处凭什么把我们的经营地址划在那个位置?又凭什么对他们划定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4月份,郑州商都路办事处的多名商贩向记者反映了这一问题:他们的经营范围被划在一个偏远之地,非常不利于经营,但是又必须遵守,否则就面临罚款。

  那么,像这种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能否在决定前听一听当事人的意见呢?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六条就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提出申辩而作出对其加重处理的决定。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还应该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举行听证。

  对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例》特别规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同时,为了保证执法公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第三十五条补充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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