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款解读

时间:2021-06-21 09:59: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款解读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经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该《条例》分总则、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对《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解读。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基本形成了电力法律法规总体框架和体系。但随着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和电力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执法不到位和缺位的情况比较严重。同时,损毁破坏电力设施和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现象日趋猖獗,不仅影响了电力工业的发展,影响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非常迫切和必要。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解读: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和电力设施范围的规定。法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其效力范围,是指法对哪些人、对什么事、在哪些地方和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本条例的时间效力产生于条例实施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本条例的地域效力是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对人的效力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本条例规范调整的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一切行为。

  电力设施建设应如何补偿被占用的土地和海域?

  第十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电力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对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因电力建设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解读:本条是电力线路用地补偿的规定。首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征地。因为电力线路线长、分布广且技术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与道路建设等具有本质区别,它既不改变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实行征地。但在施工中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或个人还是应当根据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其次,如建设杆塔占用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则需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我省电力建设还存在使用海域的可能,如果使用海域,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

  供电企业的经营场所有哪些义务和职能?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用电服务资料,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本条是关于供电企业售电服务的规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供电企业的售电服务做出规定:

  (一)公布用电业务办理方法和服务标准。

  《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供电企业营业场所应该公告如下资料:1.各类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包括新装、增容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等业务的办理程序;2.供电企业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承诺、服务标准等;3.办理各类业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以及用电的电价标准。

  (二)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方便用户购电和交付电费。供电企业还应合理安排其收费网点,增加收费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以方便广大电力用户购电和交付电费。

  (三)提供用电信息查询服务,满足用户的用电知情需要,接受社会监督。供电企业应当通过设立查询电话、查询网站及在营业前台设置查询岗位、摆放查询电脑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电量、电价、电费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的结果提出疑问时,供电企业应尽量解答;对用户提出的异议,供电企业应当进行处理,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用户进行答复。

  签订用电合同的意义何在?

  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需要和电网可能性,提供相应电力,并在供电合同中约定。物业小区的公共用电按照以下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供电企业签订;(二)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实际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

  解读: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签订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2.有利于供电企业了解用户的需求,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3.有利于用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树立诚信用电、自觉履行合同的责任意识。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合同的约定,供用电双方当事人都应当认真履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供电,并收取电费、违约金和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用电并按时支付电费和其他费用,不得违章用电或窃电。

  哪些行为属于窃电?

  第四十三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五)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七)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解读:本条例规定的窃电行为包括八项: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擅自接线,是指未经电力企业许可,私自在电力企业或其他用户电力设备上接线用电,如挂钩用电、私拉乱接等行为。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用电计量装置是用于计量用户所用电量的'仪器,是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结算电费的依据。绕越计量装置用电,是指电力用户虽然安装了用电计量装置,但在使用电能时,直接将用电设施、用电线路搭接用电,躲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使所用电能无法在用电计量装置上记录下来的用电行为。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为了保证用电计量装置所计电量的客观公正,国家规定用电计量装置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方能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后,要在用电计量装置上加封,作为检定合格的标志。用电计量装置由上述机构加封后即不得擅自开启。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是指窃电人私自开启封印进行窃电,窃电后为了避免其窃电行为被发现,以伪造的封印对用电计量装置重新加封的用电行为。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是指未经合法准许私自开启或者损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加封的封印的用电行为。

  (四)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电或者致使计量装置不准确。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毁灭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失去计量作用或准确程度的行为。用电计量装置被破坏后,必然造成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后果,从而达到非法占用电能的目的。

  (五)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物价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到调整电力系统负荷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和其他分时电价,对不同时间段的用电量,按照不同的电价计收电费。对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采用复费率电能表计量其不同时间段的用电量,各时间段参数在复费率电能表中预先设置。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是指用户通过对复费率电能表的计时系统进行调整,采取增加低电价时间段和减少高电价时间段等手段,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

  (六)使用非法充值方式用电。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用电,是指装有充值式电能计量装置(如磁卡式、IC卡预付费电能表)的用户,使用了不属于供电企业充值系统特定的电能信息传输介质(充值卡),私自对电能计量装置充值,致使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电能信息不能准确传送至供电企业并计费的行为。

  (七)私自增加变压器容量或者变更铭牌参数,导致少交基本电费。我国对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即按用电量收取电度电费和按变压器额定容量或者用电最大需量收取基本电费,用户的变压器铭牌参数是供电企业计收基本电费与计算变压器损耗的重要依据。为了达到少交基本电费的目的,一些用户将变压器铭牌更换或损坏,将大容量的变压器铭牌更换成小容量的变压器铭牌,从而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窃电行为。即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达到少交、不交电费目的的行为。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款解读】相关文章: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06-18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解读01-28

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解读01-02

解读《河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02-15

2016《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全文解读01-02

秩序维护班长述职报告01-16

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全文」02-15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02-19

工伤解读:“工伤自理”条款是否有效?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