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小微企业教育附加费减免规定

时间:2022-08-09 19:46:5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小微企业教育附加费减免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我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的又一举措。

2016小微企业教育附加费减免规定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小微企业,具体包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外,两部门明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两部门表示,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6年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壮大实体经济基础;决定推动《中国制造2025》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部署全面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其中,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小微企业教育附加费减免规定】相关文章:

小微企业的日常管理11-14

小微企业合同05-12

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报告01-21

小微企业自查报告03-10

小微企业劳动合同12-30

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报告14篇01-21

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报告(14篇)01-21

小微企业自查报告8篇06-14

小微企业减费让利报告集锦14篇01-21

2015年微信最全封号规定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