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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2-27 13:21:3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拒不处理乘客投诉的经营企业最少罚1千元,最高罚5千元。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由于公交站点人流密集,吸引不少小摊小贩在附近“扎寨”,带来交通安全隐患。条例对这一现象加以限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内的路段,摆摊设点、堆积物品或者停靠其他车辆,妨碍公共汽车站点的使用。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堆积物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规定停靠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公共汽车线路设置直接关系到群众出行便利。条例要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和适时开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确定运营时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确需调整路线、站点、时间、班次,应当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并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条例还要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监督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经营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热点解读】

  ★科学布局线网 优化内外衔接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布局是优化公交网及站点位置的基础。《条例》规定,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条例》突出“公交优先”原则,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为确保公共汽车专用道畅通,《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或者调整公共汽车专用道以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专用道的监控管理,禁止其他车辆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行驶,保障城市公共汽车路权优先。

  ★完善移动支付 发展智能公交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和服务,《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并依法听证。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应及时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不得拒载。若存在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相关部门可责令驾驶员、乘务员限期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管理、服务监督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完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移动支付体系,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车,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应用和新能源供给设施建设,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

  ★配建公交设施“四同步”

  《条例》规定,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大型住宅小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轨道交通等设施和旅游景点、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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