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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毒条例亮点解读

时间:2021-02-21 13:44:3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2016年上海禁毒条例亮点解读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新鲜出炉”的地方禁毒法规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背后有哪些“门道”,又体现了哪些信号?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禁毒系统工作人员进行解析。

  据了解,条例出台的大背景是上海禁毒工作面临着“南北夹攻、境内外夹击”的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一是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2014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同比上升8.6%,且尚未登记的吸毒人员更不在少数。二是毒品犯罪高位运行,2014年上海共破获涉毒案件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三是合成毒品滥用加剧,吸食合成毒品的人员占比以及查获的合成毒品占比,都达到了九成。

  立法调研组自今年3月以来,先后召开19次座谈会,听取了禁毒办系统、公安系统、食药监系统以及教育、民政等30余个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期间,调研组还赴广西、贵州学习考察禁毒立法经验。条例中,关于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解除条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衔接等条文,都属于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本次立法所创设的内容。

  条例中有的条文令人关注。比如,上海市的禁毒工作实行责任制,各级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又比如,禁止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参与广播电视及文化演出,上述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和商业广告等不予播出。再比如,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病残吸毒人员收戒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场所,用于收戒一般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针对禁毒科研及成果转化,条例要求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的开发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

  有关人士表示,禁毒是一项牵涉诸多单位部门、社会应广泛参与的工作,禁毒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条例的出台,将使得上海禁毒工作得到进一步提升。

  吸毒艺人拟被禁演禁播

  近年来,个别明星艺人屡屡陷入吸毒丑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昨天对《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明确,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目前,本市禁毒形势严峻。2014年全市登记的吸毒人员为76528人,同比上升8.6%,是2009年的1.6倍;而尚未登记掌握的可能更多。2014年全市,本市共破获涉毒案件4892起,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此外,合成毒品滥用加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难度加大。在2014年全市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吸食合成毒品的占91.2%;在查获的毒品中,合成毒品占90%。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对吸毒演艺人员作出了新规。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介绍,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度”是草案提出的一项创设性规定。在这项规定中,吸毒人员有特定含义,专指两类人。第一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第二类,尚未戒除毒瘾。依照草案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同时,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与“酒驾”同样令人深恶痛绝的“毒驾”,今后相关人员也将受到严厉处罚。为有效遏制毒品的供应和需求,草案注重堵源截流、查缉并举、多管齐下,完善毒品管制相关制度和措施。针对毒驾的问题,草案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运输工具。草案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要求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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