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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速条例的解读

时间:2021-02-13 20:19: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关于地方高速条例的解读

  截止目前,已有二十多个省份出台相关管理条例。在这些省份中,最早出台的是广东省,于1998年10月1日实施。最晚出台的是贵州省,案例目前虽已通过,但已于2012年7月实施。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解读:

  内容涉及全部环节

  从目前各地出台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来看,其内容一般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养护、路政管理、交通治安、经营管理(收费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几大部分。

  "总则"一般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对高速公路做了明确定义。一般会明确指出,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公安机关主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规划"一般对高速公路的规划原则进行了说明,例如"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对编制程序进行了规定,例如,"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此外,"规划"也涉及高速公路的用地问题、环保问题等。

  "建设"对高速公路建设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了规定。"养护"主要规范高速公路养护的审批程序、现场作业行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为有效保障用路人的安全,甚至对养护时的细节做了规定,例如,"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路政管理"对高速公路的路产路权、控制区范围等内容进行了相关规定。部分条例也会对高速公路广告进行限制或规范。另有省份专门出台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例如《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但内容上涉及高速公路养护、收费、服务等内容。"交通治安"则是规范用路人,即司机和乘客的行为,例如规定不得超速、超载、超限。《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甚至规定,"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对于交通安全的管理,全国层面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出台。

  与其他省份存在差异的是,《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把高速公路,特别是服务区的治安管理明确为公安部门的责任其他省份并没有明确指出;《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则把这章命名为"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将应急管理进行了详细论述。

  "经营管理",也有省份称为"收费管理"、"收费与服务"或"运营管理",主要内容是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经营管理。也有一些条例在此部分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做了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则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涉及规划、建设、养护、路政、收费等各个环节,既涉及用路人的违反行为,也涉及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行为。

  "附则"一般对条例中的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同时说明条例施行时间。

  规范谁的行为

  从内容来看,这些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兼顾了权力与权利,主要规范了以下三大主体:

  一是行政机关。其中包括,交通部门,主要是指各省级的交通运输厅和路政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以及治安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一般条例只是原则性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从相关条例的内容来看,工商部门或涉及高速公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环保部门或涉及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时的环境保护;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涉及征地与供地。

  二是高速公路经营者。这些条例一方面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明确指出,"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另一方面是规范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行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例如,"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200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口、服务区、重要路段等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收费标准等有关服务信息。"三是高速公路使用者的行为,不仅包括司机,也包括乘客。这主要在条例的"交通治安"这部分得以体现。

  与体制息息相关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办发[1992]16号文件,其中有这么一段话: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正是这句话造就了今天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不尽相同。

  甚至有研究认为,我国没有两个省份的管理体制是完全相同的。由各地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高速公路条例在内容上更与当地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息息相关。

  辽宁是全省统贷统还的"事业制"模式。全省的高速公路全部为政府还贷型高速公路,这种模式被称为"辽宁模式"。

  因此,《辽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名为"收费管理",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则称为"收费与服务"或"运营管理"。辽宁《条例》还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广东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尝试利用外资修路的省份。

  或许正因为此,广东对利用外资、民资修建高速"情有独钟"。《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专辟了"资金筹集"这一章,明确提出,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公路建设基金;(三)国内外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四)发行公路建设债券或股票;(五)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投资、捐款、赠款;(六)转让公路、桥梁经营权;(七)国家规定或允许的其他筹集资金方式。"总则"部分也指出,"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独资、合资或合作建设高速公路,从事高速公路经营。"在山东省,山东高速集团拥有近70%的高速公路里程。山东高速集团旗下有"山东高速"这一知名上市公司。与之对应,《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提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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