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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时间:2017-12-30 09:21:1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 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