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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时间:2022-08-07 19:34:3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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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当日上午,全国首个“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在四川泸州颁发。同日,江苏徐州颁发全国首个商品房不动产权证;江西赣州颁发首个林地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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