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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1-01-06 14:30: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关系的终止其实有两种情况:一方死亡和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就人身关系而言,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就财产关系而言,应进行分割;就子女关系而言,应确立抚养、监护、探望等诸多事宜。

  一、我国离婚的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2)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①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②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3、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事人如何进行选择

  (1)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当事人可首先考虑。但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支持当事人撤销请求的。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结婚并生下一女,后二人感情不好协议离婚,2000年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上写明:双方自愿离婚,女儿随母亲,甲每月给女儿生活费500元,直到女儿长大成人。另外,由于乙女离婚后没有房子,甲一次性补助乙10000元,这笔钱自双方办理完离婚手后2个月内给付。可是半年过去了,甲一直都没有履行。问乙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分析】离婚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即使在婚姻登记机关作了登记,也不属于可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甲乙自愿离婚,当甲不履行协议内容时,乙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救济:一是自己要求甲尽快履行,二是凭借手中的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起诉。

  (2)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二、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军人同意。排除一种特殊情况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注意,重大过错,指的具体是三种: 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2)女方有三种情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①女方怀孕期间; ②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③女方中途停止妊娠,比如流产,之后的6个月内,男方都不可以提出离婚。

  有下面两种情况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①女方提出离婚的; 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这是个灵活掌握的问题,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机械的。

  例如:夫妻双方矛盾尖锐到了一种再不离婚就会危及到一方生命、婴儿生命的情况;又比如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

  三、子女问题

  1、监护

  (1)两个人离婚以后,虽然夫妻关系解除了,但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的。所以,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监护职责。

  (2)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非共同生活一方所承担的监护责任则是不相同的。  例如: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时,才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必须是在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确实有困难”时才能向另一方要求。

  2、抚养权

  (1)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2)抚养费的多少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判决后,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

  3、探望权

  (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

  (2)如果发生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具体事由由法院裁量。

  四、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的一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再次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注意,这个是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从发现这些现象存在之次日起算,两年内提出。

  2、补偿权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3、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处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1、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诉讼当中的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权。另一方,即存在过错的一方就是责任人。

  3、请求在发生条件: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如果没有判决离婚,则不发生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4、承担责任的性质: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5、请求方式: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强调必须是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

  (2)但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的话,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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