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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制度

时间:2021-02-08 17:34:24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的概念

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为雇员或公职人员提供补充养老保险的总称,具体的就是在国家统一监督、指导下,仅限于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由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共同缴费组成养老保险费,以符合事业单位工作性质、公职人员的职业特点,为公职人员提供退休收入保障的养老金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与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相似,区别在于单位的主体性质和职工人员的性质不同。按照国外职业年金运行情况,职业年金主要特点应为:一是具有保险性和稳定性功能。职业年金是国家为公职人员退休的退休基本养老金保障,是一项确定性福利制度,构成单位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部分;二是强制性。职业年金是为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保障公职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社会公平而推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否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激励性和延期支付。职业年金与公职人员的服务时间长短、业绩等指标挂钩,具有较强的激励特征。同时,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出资成立,在员工工作期间按规定投资运作、保值增值,员工只能在退休后才能获取职业年金基金,具有受法律保护延期支付的特点。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方针下,并在当前在我国养老保险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建立职业年金以减轻财政负担乃大势所趋。

  职业年金的筹集模式与计发模式

  1.职业年金的筹集模式

  根据国外的职业年金制度实行情况来看,职业年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各国均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国家相应税收政策以及个人和国家对于风险的管理能力等不同国情选择了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筹集方式。职业年金的缴费可根据雇员所在单位的不同效益情况,可由雇主独自出资以及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2.职业年金的计发模式

  当前世界各国的职业年金制度计发模式主要有收益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模式。

  收益确定型模式( Defined Benefit,DB 模式) 指职业年金到期支付额度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计算而得出,并且职业年金计划发起人按约定发放固定退休金,即参与者退休后所领取的退休金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受死亡、病退、投资回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推行DB 模式的职业年金成本难以主观预测,一般是通过数学模型进行大致预测。在DB 模式中,费用一般全部由单位缴纳,也有些国家规定费用由单位与员工各自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目前各国所推行的公共养老保险计划都是收益确定型模式。

  缴费确定性模式( Defined Contribution,DC 模式) 职业年金的参与者定期或不定期以固定费率向个人账户缴费,职业年金的总收益是由缴费累计总和与投资收益构成。在员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平时所缴纳费用与投资收益决定的,即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不固定的。DC 模式缴纳费用一般都是完全积累方式,基金由寿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中央公积金制都属于DC 模式。

  如何选择职业年金模式给付模式至关重要,不同的国家因国内实际情况不同,选择的给付模式也不一样。有社会保险给付模式作为参考基础,我国职业年金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确定职业年金给付模式可以参照国外职业年金选择经验,结合本国实情,选择合适的职业年金给付模式。

  职业年金的功能与意义

  1.增加养老金,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减轻财政负担。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大以及事业单位从业人数的增加,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加大,截至2010年底,我国事业单位有130多万个,从业人员3000多万人,无论是事业单位数量还是从业人员数量,均为仅次于企业的第二大法人组织,如此庞大的从业人员退休养老金问题成为国家财政所考虑的重大问题。职业年金的基特征主要是增加养老保险准备金,保证退休人员退休金得以补充以及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不降低。因此,职业年金被看成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将大大减轻财政养老金支付负担,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的承受能力。职业年金的建立还可以分散养老保险责任和风险、缓解养老保险费供求矛盾,逐步降低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分类养老保险改革的进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有助于员工的福利激励,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作为事业单位一项福利改革计划,不同的单位因自身情况不同而具有差异性职业年金设计,职业年金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所组成,其中单位出资占大部分,员工退休后获取福利待遇与员工平时工作表现息息相关,因而事业单位可以将职业年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或工具,灵活设计不同的职业年金方案,根据不同人员不同的情况(如岗位、工龄、级别、工作态度)实行不同的退休后待遇,对员工平时工作表现起到一定福利激励作用,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而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由于事业单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效率的提高表示对全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3.缩小公职人员与企业人员待遇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在当前我国养老金双轨制下,普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都是自己缴纳保险费,而事业单位人员的保险费则是由国家财政提供,而且企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待遇普遍比事业单位人员待遇低,这种差距呈逐年扩大的趋势,无论从退休人员退休前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方式,还是退休后养老金获取的`多少,企业职工永远处于不利地位,不仅有失社会公平,还可能加剧社会矛盾。实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后,公职人员的退休金获取与自身和单位的缴费相关,国家财政不再全额支付退休金,企业与事业单位职员获取退休金的方式与额度将一视同仁,退休待遇差距将逐步缩小,养老保险制度将并入单轨制,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公平。

  4.有助于事业单位保留和吸引优秀的人才。人才价值在市场经济时代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事业单位就必须要有一批优秀的骨干人才,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而单位的福利保险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其能否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由于职业年金设计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差异化激励人才的长期行为,避免人才的流失,同时能吸引新的人才进入。另外,职业年金制度对员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若员工在规定的年限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将丧失已缴年金收益,因而对单位人才频繁流动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对单位人才保留是一项长期的重要计划,必须得大力推广。

  5.有助于事业单位和个人合理避税、延税。从国外职业年金发展历史来看,各国对职业年金都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缴纳的年金实行免缴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等。因此,我国要建立职业年金就要求降低税率,保证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的承受能力,对职业年金运行过程中减免税收优惠是一必然趋势。那么,符合建立职业年金计划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获得减免税或延税的待遇,无疑对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6.有助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会相应降低,这并非是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的所在。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充的职业年金此时就会发挥其强大补充功能,保证事业单位员工的待遇不降低,从而减少改革中所遇到的阻力。

  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在近几年发展逐步加快,且表现出较强的后劲,但针对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发展相对缓慢,因此,在设计职业年金机制设计和运行中,可以充分借鉴现有的企业年金运行模式及治理框架,促进二者内部制度统一发展。

  对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建立的几点意见

  自2009年国务院确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省市已有两年有余,然而各省市均未出台具体相关的政策方案。参照国外职业年金建立模式以及我国企业年金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职业年金由于国情的特殊性以及适用主体是文化程度较高的公职人员这一特殊性,我国职业年金也有其自身的建立、发展方式。本文在研究职业年金过程中对于我国职业年金今后政策出台、发展规划、实施监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实现职业年金制度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职业年金在政策出台到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过渡需要多个方面的衔接才能确保完善。其一,应妥善处理职业年金制度确立前后待遇水平上的衔接,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改革后退休金的降低而出现批量提前退休的情况,确保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较为合理。其二,妥善处理职业年金建立过程中与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方式、计发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其三,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在政策出台、合理实施以及适度发展方面与企业年金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因替代率过高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而导致分配不合理、社会不和谐。

  (二)强化税收作用,鼓励职工参与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因而政府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及运作过程中负有相当一部分的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职业年金基金的经办应全部由社保部门来进行负责,也可以将其推向市场化,实行多样化的管理方式。

  通过对于发达国家职业年金制度推行的研究,税收政策在推动职业年金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推动年金制度建立发展的最有效措施。目前,我国年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年金的发展动力不足,而税收优惠政策在立法上的缺位是年金缺乏动力的主要原因。职业年金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国家可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进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大多数相对成熟的国家在职业年金的投资和收益应该给予明确的免税政策,采用EET式的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典型的如美国的401(K)计划。适当情况下,国家适当调整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逐步减少两者间的差异,实现分配公平。

  (三)完善职业年金立法体系,确保监管到位

  目前,我国相关于职业年金制度的政策与方案尚未出台,因而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年金制度尚未实行,对于职业年金制度的监管体系更无从谈起。然而,根据国外的职业年金监管经验,可为我国随后建立的职业年金制度提供合理有效的监管范式。

  职业年金的监管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保险等多个单位参与并联合协作才能够完成的。而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是立法体系的完善,为确保职业年金制度的出台、推行、发展等,加强立法体系的保障已经势在必行,有关立法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

  就国外模式来看,大多数多家均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应切实根据国家的相关国情,设立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并严防重复监管、无效监管现象的出现。例如,美国的年金监管部门包括联邦政府的税务局,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税务局主要是对年金是否符合《税收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督察;劳工部下属的养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则主要是对于《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工作;退休金津贴保障公司则主要是解决雇主单位在经济困难等情况下出现的无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时,建立保险基金从而进行偿付,这个公司属于美国的一个政府机构。美国的年金制度由以上三个部分进行监管,透明、公正。

  我国的职业年金监管模式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采用多重监管支柱,将政府监管、社会监管、市场监管、法律监管相互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全面监管的体系,确保职业年金制度在国家范围内的有效推行,真正为民造福。

  目前,虽然国家已经确立了职业年金制度的试行省市,然而,相关的政策与方案均未出台,全国范围内仅有少数的单位试行了职业年金制度,例如南昌大学。因而,目前国内职业年金制度仍在探索阶段,政府需要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统一。由于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员较多、范围较广,政府与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认真研究,把握好改革时间、统一规划、反复论证,从而最终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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