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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制度(2)

时间:2021-01-27 19:39:1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养老保险领取制度

  5.为确保足额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停发地社保机构可与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协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

  (三)收回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财务处理办法同第一条第三款。

  三、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的参保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新发放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为待遇领取人出具《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附件四),通知待遇停发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待遇领取地根据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回执,恢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停发地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如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按规定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养老金不再清退。

  4.按“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重复参保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因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本人缴费帐户中支付,按规定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严格执行经办政策,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经办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基金安全无漏洞。疑似重复发放养老金的社保机构要做到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先核实本地区疑似人员的参保、发放基本信息,然后及时向对方社保机构发协查函核实相关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双方社保机构要及时暂停重复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地与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要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或《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要根据《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或《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确认函》,及时、足额做好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暂停发放或未按规定收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造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由经办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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