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介绍中国一带一路高考满分作文

时间:2017-06-08 编辑:超林 手机版

  “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合作将拥有灿烂的明天,为打造一条“绿色、健康、智力、和平”的“一带一路”。下面是CN人才小编整理的关于介绍中国一带一路高考满分作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关于介绍中国一带一路高考满分作文1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标志着中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正式施行。按照该愿景的规划,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以新的形式使亚欧非各国联系更加紧密,互利合作迈向新的历史高度成为今后中国对外交流的重心。

  “一带一路”带来的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巨大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商事争议解决的广阔市场。如何利用商事仲裁这一国际领域内广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帮助中国企业又快又好的走出去,消除国际商事交往中的种种法律风险,是我们每一位仲裁人值得思考的问题。这里,笔者将结合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的经验,为今后中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想法及建议。

  一、春风已度玉门关:“一带一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根据“愿景与行动”纲要,未来将会在陆上依托国际大通道,以沿线中心城市为支撑,以重点经贸产业园区为合作平台,共同打造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中国-中亚-西亚、中国-中南半岛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中巴、孟中印缅两个经济走廊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关联紧密,要进一步推动合作,取得更大进展。由此观之,在“一带一路”政策发展之下,未来中国至少将与至少65个国家和地区发生紧密的商事交往,涉及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为22亿美元,市场前景广阔。

  越来越频繁的商事交往,伴随而来的商事争议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具体分析,今后“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所涉领域越来越专业。“一带一路”涉及到通路通航、基础设施产业链、能源建设、商贸与文化旅游产业及信息产业等多方面产业。相比传统产业,“一带一路”相关产业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为此,争议解决相关从业人员除了要求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求具备一定的行业专业知识,要求更高。

  二是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可以预见,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后,大量跨国商事交往及由此带来的争议将会纷至沓来,“一带一路横跨65个不同国家,从法律文化上来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以宗教为基本内涵的中东法系相互并存;从法律渊源上来看,成文法、判例法及宗教法相互交织,这些都会导致争议法律关系愈加复杂,解决难度愈发加大。

  三是政府投资类争议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后,将不可避免的因投资纠纷与东道国政府产生争议。如何规避国家豁免、国家主权等因素给中国企业投资利益带来的风险,将会成为今后不可忽视的一个研究重点。

  二、他山美玉或可探: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带来的启示

  如前所述:争议的专业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保护,使得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成为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后的首要考虑。但是,如要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仲裁地的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框架、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国的司法环境等等重要因素必须纳入考量。新加坡作为全球国际仲裁中立地,潜心打造成世界一流的现代仲裁中心,为各国当事人提供仲裁解纷服务平台,受到世界跨国企业的广泛认可和推崇。新加坡仲裁制度成熟健全,推行政策透明简单,广泛采纳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易于各国当事人和仲裁从业人员把握操作。新加坡的仲裁经验,或许可以为中国企业在遇到境外解纷时,便捷有效地解决涉外争议带来一定的启示。

  (一)充分利用新加坡仲裁解纷的理念文化,灵活选择司法介入的程度和范围

  新加坡国际仲裁制度采纳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作为法律基础,基于商事仲裁的商业解纷性质以及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除非合同的争议事项不具仲裁性,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将任何相关事项的分歧提交仲裁私了,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开庭审理地、仲裁规则、仲裁适用法律规则以及合同适用法律,并可以确定双方认为便捷有效的仲裁方式和仲裁程序。而按当事人约定方式指定的仲裁员,则对提交的争议进行一次性终局裁决。

  《国际仲裁法》是以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管辖地的默示适用法律,在以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为准据法的仲裁程序中,新加坡法院不得进行任何不利于国际仲裁程序的事项,相反,法院只能应当事人请求强制双方执行国际仲裁协议、或者中止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而提起的诉讼程序、或者许可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员做出的仲裁临时禁令,换言之,新加坡法院只能在有利于协助当事人实现仲裁意愿前提下、以支持推进仲裁程序为目的、有限度地适当介入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这种仲裁理念和司法文化的商业意义在于吸引中外当事人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充分运用当事人仲裁意思自治解纷、并排除任何国家法院管辖交易分歧实体的干预。

  (二)充分发挥新加坡仲裁解纷的商业化特点,选择便捷途径了结纷争

  对于一些简单的合同,中外双方在商订国际仲裁条款时,时常会考虑选择无需第三方仲裁管理平台支持的仲裁,即只须在合同中直接明示提交新加坡仲裁解纷的合意即可,无需其他特别形式或者格式。如合同发生纠纷,则由当事人双方直接操作、自行管理仲裁进行的方式。中外企业选择自行管理仲裁时,实务中可能涉及到的程序操作、行政事务和财务事项一般包括:一方启动、发动仲裁程序,双方计算和确认仲裁时效的开始;双方指定仲裁员组庭、与仲裁员协商其个人报酬;双方按照仲裁员个人指示向其私人帐户支付仲裁押金、预付费用、仲裁报酬以及实际发生费用;按照仲裁员指示安排开庭开会地点、布置庭审设施、组织庭审行政事项支持人员。这些程序性事务工作对于熟悉国际仲裁专业实务的当事人和仲裁从业人员而言,操作起来应该不是难题。

  反之,中外企业双方在协商合同仲裁条款(特别是复杂合同)时,如果对于纠纷发生后仲裁所涉及的全部程序步骤和事务细节,还没有足够的把握并确信当事人双方均能够熟练掌握的话,则通常会考虑选择一个现成的、独立于由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员(庭)所构成的解纷主体以外的仲裁管理服务平台,并按照这个平台的仲裁规则和实务细则进行仲裁。这些仲裁管理平台的名称、运作形式和组织性质完全由发起人、创办人和组织决策人根据自己的目标和宗旨自行决定。在新加坡,既有由政府发起创办并进行协调发展的仲裁机构,也有私人个体依法创办各种类型的仲裁公司。

  (三)充分发挥中国各个行业的法律技术专家的特长和文化优势,解决涉及中国企业的跨国经济纠纷

  选择了新加坡作为仲裁地,就可以利用新加坡仲裁地的中立性、国际性和开放性、中外当事人不仅给自己带来更大的仲裁意思自治空间,也让中国商业法律条规和商业惯例在国际商事领域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这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经贸、投资融资领域以及“走出去”的各个工业行业掌握主动权和发言权,同时给中国律师创造更大的国际仲裁业务空间,也给中国从事仲裁实务的专业人士提供境外国际仲裁的实践空间。

  新加坡国际仲裁市场实行对外开放的导向政策,外国律师不仅可以代理以外国法为适用法的仲裁案,而且可以代理以新加坡法为适用法的国际仲裁案,在这些国际仲裁程序中代表各国当事人出庭陈述、答辩和询问。仲裁语言没有国别语种限制,可以由中外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决定。

  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不受任何国籍限制,没有任何专业限制,也不存在任何国家、或组织或私人仲裁机构的名册资格限制,只要当事人各自认可、不存在利害关系就行。对于涉及中国因素的国际商事纠纷,特别是那些适用中国法律为实体法的国际仲裁,中国律师、具有中国法律教育背景或者具备中国行业背景的专业人士,无论是作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代理律师、还是作为仲裁员都是合适的。

  可以说,正是那些选择了以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地的有中国背景的中外企业、加上其他国际跨国公司、及其各自指定的仲裁参与人,和新加坡现有的仲裁从业者和利益相关者一起组成了完整的新加坡国际仲裁市场。

  三、直济沧海挂云帆:“一带一路”环境下中国仲裁改革的方向及建议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以来,中国仲裁事业以较高的速度不断发展。中国仲裁人用自己的学识与力量不断提高中国仲裁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涌现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硬件水平、较强争议解决能力的仲裁机构,中国仲裁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并实施的《仲裁法》,以及由此形成的较为局限的仲裁理念,与当今“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仲裁的发展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特别是在满足以中方企业为代表的跨国企业之间选择仲裁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方面,提高中国仲裁机构处理跨国纠纷、投资纠纷的核心竞争力方面。打造仲裁友好型的中国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方面,尚存较大的改善空间。在“一带一路”政策背景下,中国仲裁想要不断提升自己在世界范围内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变革:

  一是从法律制度上,探讨中国仲裁制度的双轨制,研究建立一个与现行国内民商事仲裁相对独立、并行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目前施行的《仲裁法》,对解决无涉外因素的纯内地民商事纠纷,非常得力。但对于国际上通用的商事国际仲裁实务而言,存在短板和瓶颈。除开过于苛刻的仲裁员选聘制度、过于严格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过于死板的仲裁机构性质规定等学者们已经探讨过多次的弊端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法》并未体现“仲裁契约性”这一根本属性,对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作出了较大的限制,影响了仲裁效能的最大程度上的发挥。今后研究修订仲裁法律时,建议在维持现有国内仲裁法的基础上,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所代表的先进仲裁理念,融入到修订后的《仲裁法》之中;同时,针对国际商事仲裁部分,另行独立法律,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转化为国内法,以保持中国国际仲裁与世界国际仲裁方向的一致性和通用性。

  二是从司法环境上,逐步提高法院对于仲裁制度的认同与协助。在目前中国司法环境下,虽然各项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要求鼓励仲裁制度的发展,但是从大量的案例来看,法院对于仲裁的理解和支持,仍局限于中国司法对于仲裁制度不够友好的现实理念之下,还处于一个有相当改进提高的层面。从实务角度而言,选择中国仲裁,将会面临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司法审查,而各级法院对于仲裁审查的标准不一、尺度不一、理解不一,将会使得仲裁裁决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将会使得当事双方解决争议的各项努力付诸东流,而且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审查的不确定,将会直接降低双方当事人对于中国仲裁的信任,影响对于中国仲裁的选择,造成“中国企业走得出去,中国仲裁机构走不出去”的尴尬局面。这是我们从事仲裁行业的各位所最不愿看到的结果。

  三是从中国仲裁机构本身而言,中国仲裁机构要“走出去”,个人以为,最简单、最经济的做法就是积极制定各自机构的“离岸仲裁条款”,或者称为“审管分离仲裁条款”,这是本人在长期仲裁实务工作中总结出来的概念,根据实际需要,有二种具体做法。一是,在仲裁规则、程序指引或示范条款中将仲裁管辖地明确为合适国际仲裁的国家或地区,把仲裁开庭审理地明确为国内仲裁机构所在地;二是反其道而行之,仲裁地为国内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庭审理地在合时的国家或地区,这样既能保证国内仲裁机构的国际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家得到充分法律效力,又能保证国内仲裁机构对案件的有效管理。国内仲裁机构可以考虑主动积极地开展境外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业务,提高国际仲裁竞争力,主动向当事人推广其仲裁规则在以境外合适的国家或地区作为仲裁管辖地的仲裁示范条款,据笔者所知,有些国内仲裁机构早已经受理了以境外国家作为仲裁管辖地的案件多起,在中国内地制作并寄出的这些“外国籍”裁决,也没受到任何异议。

  结语:同舟共济过重山

  作为长期致力于新中两国仲裁事业交流和发展的仲裁人士,从事国际仲裁实务多年的仲裁员,我们欣喜的看到中国仲裁事业不断蓬勃发展。在中国仲裁法学会的大力推广下,今天我们见证了“中国仲裁号”的起航,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同样能够见证中国仲裁事业在“一带一路”这一广阔的大海上激流勇进,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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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战略的任务是建立连接中国与欧亚大陆和非洲国家的过境运输体系。该构想不仅要建造和发展运输—物流基础设施和广阔的自贸区,还要建立独一无二的金融体系,整合地区内各家开发银行,为资本有序流动和确保扩大使用人民币等货币结算的规模创造条件。

  中国并不掩饰自己的主要目标。中国已经是全球经济体系的一部分,如今正努力成为全球影响力中的一极。该国去年3月发布的官方文件《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中国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义务,为人类和平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文章称,中国开始以多极化世界新中心的身份,改革全球经济和政治空间。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前苏联地区国家以及韩国、日本、印度、伊朗和土耳其等亚洲地区强国处于中国的“力量场”范围内。中国致力于更紧锣密鼓地向欧洲发达国家或处在欧盟影响力轨道上的国家推广本国的商品、服务和资本。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能为“世界工厂”提供大量订单,还能将总人口超过40亿的消费市场整合到一起。该市场的规模估计为8万亿美元。统筹这些大规模进程不仅要求中国经济保持稳定,还需要迅速向任意地区或领域集中力量的能力。

  在上述官方文件中,中国提到了“资源高效配置”和“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这主要指的是劳动力、资本、商业结构、自然资源和信息。

  管理这种“流动”的任务极为艰难,因为过境运输国之间以及各经济和军事政治联盟之间都存在一系列矛盾和利益冲突。必须展现高超的技巧,才能让俄罗斯与波兰和土耳其、巴基斯坦与印度和伊朗、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等无障碍对接,重点是在发展情况和世界观方面千差万别的国家中确立统一的标准。

  文章称,当今世界的霸权立足于金融。中国有钱,但目前还没有人能不邀请中国人参与金融项目就将中国的钱拿来用。中国将严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来铺设新丝绸之路。

  俄罗斯政府和金融家们的失望不难理解,他们没能用中国资本取代西方资本,因为根本无法借助惯用手段来获取中国的资金。中国提供投资的条件要么是换取所有权,要么是有目的地资助有中国公司参与的联合企业。如果俄罗斯企业的所有者没有做好出让部分所有权并与中国同志分享权力的准备,那就意味着他们见不到投资。

  为什么其他过境运输国同意与中国的联合项目?它们又能怎样呢?就算拒绝,它们的邻国也会同意,全部投资和过境收入都会落入邻国之手。

  对中国来说,“一带一路”与其说是路,不如说是中国最重要的哲学范畴——“道”,包含行动、力量展示、创举和社会秩序等多重含义。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多多少少提出了“全球治理新模式”,其根基是立足于参与者互相支持和个人联系、家长式统治和传统集体文化等的中国式关系体系。

  在上述官方文件中,这一点被定义为“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基本形成,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政治互信更加深入;人文交流更加广泛深入,不同文明互鉴共荣,各国人民相知相交、和平友好”有助于实现全球治理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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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进国际社会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进一步了解,展示共建“一带一路”的丰富成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日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

  这是对“一带一路”梳理最为系统的文章之一,详细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合作框架、合作领域、合作机制、及未来展望。

  文章主体包括五大部分:

  时代呼唤:从理念到蓝图

  合作框架:从方案到实践

  合作领域:从经济到人文

  合作机制:从官方到民间

  愿景展望:从现实到未来

  其中,对“一带一路”的顶层架构、合作领域做了详细介绍:

  顶层架构:

  · 共建“一带一路”的五大方向:

  丝绸之路经济带有三大走向:

  一是从中国西北、东北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

  二是从中国西北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地中海;

  三是从中国西南经中南半岛至印度洋。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有两大走向:

  一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经马六甲海峡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

  二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向南太平洋延伸。

  · “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合作框架:

  “六廊”是指:

  · 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

  · 中蒙俄经济走廊

  · 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

  · 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

  · 中巴经济走廊

  · 孟中印缅经济走廊

  “六路”是指:

  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管道和空间综合信息网络,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主要内容。

  “多国”是指:

  一批先期合作国家。“一带一路”沿线有众多国家,中国既要与各国平等互利合作,也要结合实际与一些国家率先合作,争取有示范效应。

  “多港”是指:

  若干保障海上运输大通道安全畅通的合作港口,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一批重要港口和节点城市,进一步繁荣海上合作。

  “六廊六路多国多港”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主体框架,为各国参与“一带一路”合作提供了清晰的导向。

  合作领域:

  · 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 提升经贸合作水平

  · 扩大产能与投资合作

  · 拓展金融合作空间

  · 加强生态环保合作

  · 有序推进海上合作

  · 深化人文社会及其它领域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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