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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相关政策

时间:2021-01-10 17:57:12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老人相关政策

  一、农村五保审批条件及释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我国界定60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五保审批要求视力、肢体、智力、精神等残疾为一、二级重残。

  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劳动能力

  3、申请五保供养的对象无生活来源

  二、农村五保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委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弟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本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城市三无人员和农转城的三无人员按农村五保审批政策执行。

  四、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我县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审批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五保人员从次年元月开始享受相关五保待遇。

  五、忠县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农村五保为每人每月265元;城市三无人员为每人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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