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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最新政策规定

时间:2020-12-24 09:53:44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7资管产品增值税最新政策规定

  快来看!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终于明确啦!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政策【背景】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2016年5月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等行业全面推开。之后连发两个补丁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财税〔2016〕70号)。针对36号文实施后各方反映的问题和疑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16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的营改增政策。考虑到资产管理行业在收益分配、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情况,今年1月再次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简称“2号文”),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时间由2016年5月1日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原本“大限”已至,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简称“56号文”),新通知将时间再次推后半年施行,并对2号文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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