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7-03-11 编辑:青秀 手机版

  济南市政府近日公布《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8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招商奖励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引荐的投资项目主要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类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财富》最近年度排名为准)。引进的制造类项目属于内资的,投资额需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人民币1亿元),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需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置下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鼓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鼓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引荐鼓励资金。

  该征求意见稿还对引荐鼓励资金设了限制,即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鼓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符合条件的引荐人,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高新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在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自通报印发日起,市、县区和高新区两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比例将奖励支付给引荐人。

  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市引荐更多的高端高质高新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规定的法人,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的,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引荐人是指把投资项目引荐到我市,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法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

  第五条 引荐鼓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下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县区和高新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投资项目认定条件。

  (一)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类项目。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财富》最近年度排名为准)。

  (三)项目投资总额须达到下列标准: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人民币1亿元),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

  2.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置下限。

  (四)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七条 引荐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鼓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鼓励资金。

  (二)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引荐鼓励资金。

  (三) 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鼓励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四)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引荐鼓励资金兑现原则。

  (一)内资固定资产类项目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1/3以上,引荐人可申请引荐鼓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没有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对在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第九条 引荐鼓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备案。引荐人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向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高新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报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三)审定程序。市投资促进局联合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统计局、金融办等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最后提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公示。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在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没有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日起,市、县区和高新区两级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比例支付给引荐人。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十条 自通报印发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每年度,引荐人可同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的,只能选择一项。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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