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

时间:2017-01-22 编辑:应德 手机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5号),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历经三年的实践,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了《江苏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苏政办发〔2016〕86号)。为扎实做好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工作,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的重要意义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监测、以评促建。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省、市、县三级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进行相应监测、评估和发布,让全社会了解、参与和监督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提出“完善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机制”的新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2013年修订)》和《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2013年修订)》中均设立了“现代教育发展水平”指标,明确“以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综合得分作为现代教育发展水平的指标值”,也对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提出了要求。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既是及时动态掌握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迫切需要,也是助推和引领教育现代化朝着既定目标加快推进的重大举措;既是做好“两个率先”监测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的一种积极探索。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精准做好监测评估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监测指标、对象范围和监测细则

  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依照省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江苏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实施。监测指标由8个一级指标,即教育普及度、教育公平度、教育质量度、教育开放度、教育保障度、教育统筹度、教育贡献度、教育满意度,16个二级指标和49个检测点组成,目标值为100分。

  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实施三级监测制度,监测对象范围为省、市和县(市、区)三个层面。省级监测在全省(包含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高校只需根据要求对相关指标进行采集填报,不单独以学校为单位开展监测。省级监测评估细则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说明、监测评估细则见附件1、2)。市、县(市、区)级监测,充分考虑市、县(市、区)教育构成和发展的特殊性,在保持《江苏教育现代化监测指标》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检测点进行适当调整,形成了基于市县特点的指标群、监测点和目标值。

  三、监测评估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监测方法

  1.教育现代化建设程度的监测评估,采用综合加权评分办法,即通过对监测要点设置权重,计算综合得分,监测全省和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及状况。具体方法为:

  监测要点得分:①定量指标,监测要点得分 =实际值/目标值′权重(实际值/目标值≧1,按1计算);部分监测要点设置底线值;②定性指标,监测要点得分=等级系数′权重。

  检测点得分=各监测要点得分之和。

  二级指标得分=各检测点得分之和。

  一级指标得分=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

  综合得分=8个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2.问卷调查和实地抽测。采取第三方独立调查的方式,对部分定性指标进行问卷调查,每1-2年组织一次。根据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组织相关专家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测。

  (二)评估认定

  鉴于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办学条件与基础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差异,为充分体现对区域的分类指导,评估认定标准不搞一刀切,不要求每一项指标都必须达到目标值,允许有一定的弹性。具体达标标准为:同时满足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单个指标实现程度达到80%以上、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达到80%以上三个条件。符合监测指标达标条件的市和县(市、区),可申请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三)时间安排

  每年2-3月各地各单位开展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的采集和网上填报工作,并将监测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年度监测报告报送省教育厅。每年3-4月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对上一年度全省和各市、县(市、区)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统计分析,并于第二季度形成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年度监测报告。

  四、职责分工

  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共同参与。省教育厅、省统计局成立省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监测评估结果和监测报告的初审工作。监测结果和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发至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省级层面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省财政厅:财政教育支出预算增长比例;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教育事业费在全国省份排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增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技能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省科技厅:社会公益性科普场馆供学校及学生免费使用。

  省文化厅:社会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供学校及学生免费使用。

  省体育局:社会公益性公共体育设施供学校及学生免费使用。

  省教育厅:其余监测指标。

  设区市负责本地的监测实施工作。负责市本级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县(市、区)负责本地的监测实施工作,负责区域内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任务重、环节多、涉及面广,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做好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的组织、协调、统筹、联系等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监测评估工作流程,健全工作网络,认真履行职责,明确监测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安排好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相关工作经费,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每年对监测评估工作进行专题培训,明确监测工作要求。各地要准确掌握指标内涵、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监测数据的采集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信。

  (三)实行省级部门和市、县(市、区)负责核定监测数据的工作责任制。省教育厅和省统计局对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质量负总责,省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指标数据负责。市、县(市、区)应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做好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通过会审、联审的办法,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数据统一审核确认。

  (四)执行统一的填报制度。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通过“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要求开展填报工作,确保教育现代化指标监测数据质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