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时间:2017-01-22 编辑:应德 手机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文化娱乐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5〕22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文艺演出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文艺演出服务,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文艺演出条件的省级艺术团体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数量、质量、绩效考评结果等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深入农村、牧区、社区、企业、学校、部队等基层单位的慰问性演出。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公益性或惠民演出活动。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国内外文化交流展演、宣传推广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演出活动。

  第四条 购买主体为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

  第五条承接主体为省级文艺演出团体。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文艺演出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设施齐全,至少有一台备选的演出节目。

  (三)演出节目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

  第六条 购买文艺演出服务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根据演出队伍规模、地区类别、艺术种类及质量,分类确定购买标准。购买项目分为四大类:

  (一)戏剧类:平弦、京剧、秦腔、藏戏、舞剧、歌舞(音乐)剧等。

  (二)歌舞曲艺杂技类:综合性的音乐歌舞、曲艺、杂技等。

  (三)音乐类:交响音乐会、大型民族音乐会类。

  (四)其他类别。

  第七条 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政府采购的文艺演出服务项目不得有商业性演出行为(低价位惠民演出除外)。

  第八条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按照省级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九条通过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购买计划及文艺演出服务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公开公示。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计划及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承接主体经招标采购确定后,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青海省省级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合同书》(见附件1),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合同备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应当将合同副本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承接主体演出结束后,须填报《青海省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回执表》(见附件2)。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健全工作机制。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统筹协调,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健全监管机制。购买主体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健全评价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及第三方组成的项目绩效考评机制,通过现场观看、问卷调查、查看演出资料等方式,对演出质量进行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文艺演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演出服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9日起实行,至2021年11月18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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