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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7-11-28 19:58:4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除柯桥区、上虞区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检举和揭发。

  第三条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环保局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举报人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规避监管和私设暗管渗坑、渗井偷排污水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工业企业大量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四)擅自抛撒、丢弃、倾倒工业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固废的。

  第五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环保投诉热线电话:12369;

  (二)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举报形式;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事实为市环保局查实的,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由绍兴市环保局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至2万奖励。

  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串案、窝案等情形的重大案件,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

  第八条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再次发生本办法中所列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市环保局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第九条举报案件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在特殊情况下奖金的领取可采用特定保密方式。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

  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填写《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送审;

  (二)审批。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三)通知。由办案部门填写《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举报人在《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的送达回执签字。因无法将“奖励通知书”送达举报人的,办案部门应将送达情况记录在“奖励通知书”上,3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四)发放。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环保局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市环保局负责举报奖励经费的发放工作,填写《绍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件4)。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罚款中列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采取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三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均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