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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区供热收费问题的通知政策全文

时间:2021-01-24 17:10:2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关于规范市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全文2016

  衡水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市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用户关心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规范市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全文2016

  1、关于供热价格。市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供热价格为:居民19.00元/平方米,非居民27.90元/平方米。供热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费用。实行计量热价的.按计量供热价格结算。

  2.关于供热二次加压费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企业应当负担供热二次加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今年取暖季之前将供热二次加压设施及有关资料移交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直接管理到用户。暂时未能办理移交的,供热企业可以委托原服务单位临时代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热企业负担,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向用户另行收取。

  3、关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政策。《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整体供热”是对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小区供热设施的一种制约,已建成的供热管网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供热条件和供热能力。

  4、关于市区新建房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的时间和范围。鉴于我市在此之前未实行首次供热整体供热,市区新建房首次供热整体供热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即自2016年11月4日,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证)并首次纳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住宅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供热企业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文件下发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和三年大变样期间批准的项目,按原渠道缴纳供暖费。

  5、关于首次供热整体供热后采暖问题。整体供热仅限新建房首次供热,采暖费由房产开发企业交纳;首次供热以后是否继续采暖由用户自己确定;继续采暖的用户到供热公司直接交纳采暖费;用户申请停止采暖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暂不用热费(空置房费)。

  衡水市物价局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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