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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放宽再生育条件

时间:2021-01-26 16:04:0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新条例》放宽再生育条件

  国庆前,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定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有众多利好消息,如放宽再婚夫妇生育条件,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50天等。记者从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获悉,近期很多市民到卫计局的各个平台询政策何时实施,有些单位、企业都在等正式发文,江门卫计局近日引印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热点问题解读,指出《新条例》属于地方性政策法规,经人大审议通过即于9月29日起正式实施,无须以红头文件另行发文。

  再婚单方不超二胎均可再生育

  《新条例》放宽了再生育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根据《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符合以上七种情形的夫妻,需要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再进行怀孕生育。而且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如何处理?江门卫计局表示,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对比《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符合政策生育对待。

  合法生育奖励假期延长50天

  《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2016年1月1日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30日延长至80日。据介绍,根据新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市卫计局表示,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不追加50天。其中“法定生育假期”包括4种:98天的`基础产假、80天的符合政策生育奖励假、30天的难产假和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多胞胎生育假。

  下月起生二孩无需再审批

  此外,根据广东省卫计委近日印发的《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从11月1日开始,二孩夫妇和一孩一样,只需办理生育登记,而7种特殊情况再生育才需进行审批。

  从11月1日开始, 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生育登记地可以是男女方的户籍地,也可以是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且在流程、材料和时限等方面日益简化、优化。办理生育登记最晚的时间是生育后半年,而7种特殊情况再生育才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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