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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7-11-30 14:37:0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2016全文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前来查看。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以下同)和个人推动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以表彰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具有显著标杆示范效应,对光明新区大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和个人。

  授奖应兼顾示范领先性和行业代表性,体现对战略新兴产业、社会民生事业的扶持,并着力培育中小创组织后备军。

  第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奖项设臵质量奖、提名奖、项目奖和个人贡献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定一届,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5个、2个、2个。

  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另设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

  不评定新区质量奖的年度,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

  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办法的推广应用,做好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

  第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和提名奖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注册登记),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成熟度较高,在国内外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政府机关应该在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实现创新并具有较强推广价值。

  光明新区质量奖项目奖授予在光明新区质量建设中,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成熟度较高,通过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持续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或模式,具有良好标杆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工作或者活动。

  光明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授予在新区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推动新区和所在单位质量发展事业、探索质量管理理论、创新质量管理模式、解决质量难题、在质量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改进或突破创新、具有较强标杆示范作用,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

  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光明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

  第五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科学程序,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增强经济和社会建设综合竞争力,提升新区大质量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确定授奖名单。

  第六条 质量奖获奖单位(不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可于两届以后自愿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定标准进行重新评审。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可在下届继续参加质量奖的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光明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新区主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光明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部分质量管理专家(具体名单由秘书处确定)。

  第九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有关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和个人分类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管理制度;

  (四)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办事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组织或个人申报光明新区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在光明新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学习、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工作基础扎实;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域或行业内领先地位;销售额、出口创汇额、品牌知名度居新区同类产品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符合区域发展政策,近一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最近一年无重大有效环保投诉及环保违法记录;

  (五)产品质量长期稳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

  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最近三年无严重不合格记录;

  (六)质量奖项目奖的申请单位为项目所有者,应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项目确立三年以内、实施一年以上,服务于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项目应具有先进性或创造性,有应用推广价值。

  (七)申奖的个人要在光明新区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最近三年没有因违规违纪被纪检监察部门处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

  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项目、个人等分类分级制订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将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质量、技术、品牌、效益以及诚信记录等方面拟定评审规则和评审要点(对个人应分专业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四级制定评审规则和评审要点),以保证光明新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由秘书处制定并发布。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答辩、专家评委会审议以及新区常务会议审定,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同步跟进国内外相关标准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日期、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秘书处对申报单位和个

  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组建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组,并分成若干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由秘书处直接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遴选。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秘书处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现场评审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对现场评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从原因入手进行改进。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光明新区质量奖获奖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名义表彰奖

  励,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光明新区质量奖奖牌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向新区宣传、推广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引导新区企事业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新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分别向获得质量奖称号的单位奖励人民币8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人民币3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项目奖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0万元;向获得质量奖个人贡献奖的个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经费由质量强区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予以统一安排(如获奖单位为政府机关则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包括新区质量奖申报受理、培训、专家聘请、专家评审、奖牌制作、媒体公告公示以及召开颁奖大会等工作经费,由新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继续努力,从本单位和个人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研究和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为光明新区大质量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树立标杆,典型引路。

  第三十一条 新区质量奖(不包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二条 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秘书处: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等事故。

  (二)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和出口检验中产品或服务严重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秘书处将对以上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其严重程度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后对获奖单位分别给予通报,直至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对有意隐瞒不报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秘书处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撤消新区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光明新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秘书处报请专家评委会审定后,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四条 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

  府、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担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撤消申报和评奖资格(四年内不受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光管【2013】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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