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全文2016(试行)

时间:2017-08-27 编辑:应德‍ 手机版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保障性住房审核效率,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权利运行网上公开工作要求以及《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是指通过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厦门市住房保障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按照规范化的审批程序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工作,将关键流程数据向省保障房配置监管信息系统和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系统实时传送,接受省住建厅、省监察厅通过时限监督以及随时跟踪查看等方式对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运行的实时监管。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根据“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的要求,建立保障性住房配置规范化审批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同时,依托综合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健全制度,规范配置流程,实现权利运行程序化、流程公开化、风险可控化、监控实时化。

  (一)市住房保障办负责统筹我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协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各协查单位工作。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审核分配工作,对本级及下级单位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及跟踪整改。

  (三)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对本级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及跟踪整改。

  (四)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完成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对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整改。

  (五)各协查部门负责按规定进行协查并反馈核查结果,对本单位核查、反馈过程的时效、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整改。

  第四条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协查信息,并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反馈。

  第五条 综合管理系统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的信息应当对内对外公开。各协查部门通过系统对内公开协查信息,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外公开各批次保障性住房的摇号入围情况、受理情况、审核结果公示以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第二章 操作规范及预警处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实名录入、规范操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核认定环节中,经办人员在审核中若发现申请人缺少影响审核判断的要件材料,当前审核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在综合管理系统操作“补件挂起”并备注原因,同时向申请人出具《补件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办理时限,“补件挂起”分不同环节时限不同,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系统操作终止“补件挂起”,根据其补交完整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审核时限内提交审核意见;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齐全,且超过该环节“补件挂起”时限(系统将自动终止该功能)后,经办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审核时限内提交审核意见。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网上配置权力运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管理系统将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一)申请受理阶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未按照规定提交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的(如:少项或漏项等);

  (二)受理阶段,在未对申请家庭上传任何材料的情况下对申请家庭进行“新增”勾选的变更操作,且未及时上传材料的;

  (三)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等各环节办理时限到期前一天还未上传完整的申请材料、未提交审核意见等的。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网上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管理系统将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一)申请受理阶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回执信息为空的;

  (二)申请受理阶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际提交的申请材料为空的;

  (三)街道办事处初审阶段,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出具初审意见时间比复审人出具复审意见时间滞后的;

  (四)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复审阶段,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办人出具审核意见时间比复审人出具复审意见时间滞后的;

  (五)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复核认定阶段,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办人出具复核认定意见时间比复核人出具复审认定意见时间滞后的,或者复核人出具复审认定意见时间比领导审批认定意见时间滞后的;

  (六)各协查部门的协查反馈意见为空的;

  (七)全市公示阶段,公示时间少于7天的;

  (八)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各环节超出规定的办理时限还未上传完整的申请材料、未提交审核意见等的。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督察小组,指定专人作为督察人员,每日定期登陆综合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模块,对本级及下级单位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督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督查人员应当将督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给本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有黄灯预警、红灯预警时,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向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各协查单位发出督办通知。

  (一)黄灯预警处理。各相关单位应当主动跟踪监控业务流程进展,出现黄灯预警时,督察人员应当督促业务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

  (二)红灯督办反馈。出现红灯预警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和调查处理。对于红灯督办通知,相关单位应当当日办结,并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办的层级书面逐级上报“出现红灯预警的原因及办理结果的反馈”等,由市住房保障办统一向省监察厅、省住建厅反馈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督察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监察及督办住房保障综合管理系统黄灯预警、红灯预警。

  (一)各级单位对黄灯预警处理程序:

  1、各级单位督察人员日常督察发现本单位业务办理环节出现黄灯预警。

  2、各级单位督察人员当日向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流转《黄灯预警督办单》。督办单内容应当包含预警业务环节、预警时间、预警数量及清单、责任科室、办理最后期限、业务科室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办结时间、预警消失确认人等内容。

  3、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填写《黄灯预警督办单》,指定经办人当日办结预警业务事项。

  4、业务科室经办人具体办理预警业务事项,填写《黄灯预警督办单》办结时间并签名确认。

  5、各级单位督察人员签名确认预警消失。

  (二)各级单位对本级单位红灯预警的督办处理程序:

  1、各级督察人员日常督察发现本级单位业务办理环节出现红灯预警。

  2、各级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填写《红灯预警督办单》,指定经办人当日办结红灯预警业务事项。

  3、经办人具体办理红灯预警业务事项,填写《红灯预警督办单》,说明出现红灯预警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办结时点并签名确认。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红灯预警原因审查,确认红灯预警督办反馈内容,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告红灯预警出现原因及办理结果反馈。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红灯预警出现原因及办理结果反馈书面报告的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红灯预警督办反馈内容向市住房保障办报备后,再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向省住建厅反馈。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督察人员确认红灯预警业务办结,并按照收到的红灯督办反馈内容,根据红灯预警类别,分类做好综合管理系统的反馈和归档。

  (三)各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红灯预警的督办处理程序:

  1、各级督察人员日常督察发现下级单位业务办理环节出现红灯预警。

  2、各级督察人员应当当日书面通知下级单位,发送《电子监察工作联系函》,内容包含预警业务环节、预警时间、预警数量、责任单位、督办反馈最后期限等内容,同时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下级单位在接到上级单位书面通知的当日内办结红灯预警业务事项,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单位报告红灯预警出现原因及办理结果反馈。

  4、上级单位在收到红灯原因及办理结果的书面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告红灯预警出现原因及办理结果反馈。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关于红灯预警出现原因及办理结果反馈书面报告的1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办报告红灯预警出现原因及办理结果反馈。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督察人员确认红灯预警业务办结,根据红灯预警类别,分类做好综合管理系统的反馈和归档。

  第十二条 各协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起的多部门信息共享、协查,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协查反馈。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完成配租后,应当及时通过综合管理系统登记详细的配租结果,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主动公开申请家庭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信息。

  第三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办建立保障房配置网上运行的定期培训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每批次工作进展、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本批次出现红灯预警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并对黄灯预警、红灯预警情况及时约谈、通报、纠正。

  第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加大对黄灯预警、红灯预警情况的督促和问责力度,对人为因素导致的黄灯预警、红灯预警将按照效能管理有关规定报送市效能办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保障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依法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对在保障房配置管理网上公开过程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房的续租申请、审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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