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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时间:2018-02-09 14:41:35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 196 号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12月31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一)证件编号;

  (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三)执法区域;

  (四)证件有效期;

  (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除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外的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地级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三)省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向省直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直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四)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领,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

  第九条 办理《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申请函、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申领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申领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申领数量是否超过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同意办理;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证》的办理时限自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申领材料到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放证件,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区域及证件有效期限内使用证件;不得将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相关信息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或者本级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作废,并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提出补办申请。

  《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需要变更所载信息的,由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提出补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