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36号全文「完整版」(17)

时间:2017-05-1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完整版」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