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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时间:2018-02-04 10:55:1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

  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惩违法排污行为,规范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解读内容,欢迎参考。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首先,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环保部门的处罚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构成有效震慑时,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便不会高度重视,环境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即按照违法排污行为拒不改正的天数累计每天的处罚额度,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有效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

  其次,制定《办法》是贯彻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把高悬的利剑。然而,由于按日计罚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普遍缺乏操作经验,迫切需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计罚方式等,使按日连续处罚真正成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改善环境的强有力手段。

  再次,制定《办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方面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另一方面又有着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殊程序和要求。特别是由于按日连续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关乎排污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更应保证其实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之前,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做了有益探索,但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很多不同。

  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累加处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则规定适用按日计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种类,既包括排污者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按照(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也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入试运行等不一定涉及排污的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未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则明确规定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为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对各地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的实施加以统一规范。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计罚方式,以及与其他环境保护制度的并用关系。

  一是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确定了按日连续处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如何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形,成为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了很多义务性规定,既有命令性规定,又有禁止性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包含“违法”和“排放污染物”两层含义,却不是二者的简单叠加,而是强调排污行为的违法性,强调此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这一后果。

  据此,《办法》列举了4种典型的“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一是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三是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四是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同时,由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多而复杂,《办法》规定了“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这一兜底条款。对于其他一些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比如排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或变更申报、拒绝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等,由于不直接涉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直接对环境造成影响,因而未列入“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中。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即是说,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并不仅限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4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罚款处罚;只有被责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