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各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汇总(2)

发布时间:2017-07-18 编辑:1117 手机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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