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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找工作有何影响

来源:城市商报 时间:2008-05-02
 “用人单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要等我拿到毕业证以后签的合同才是合法的,是这样吗?”、“《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试用期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最近,各高校BBS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咨询帖越来越多。专家称,《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既是福音,也有挑战。一方面,有利于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提高,因此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谨慎,甚至挑剔。
    “保护伞”:新法为大学生就业“护航”
    某大学化学系学生小苏,目前已与一家企业签订就业意向书,这些天他专门从网上收集《劳动合同法》资料,认真研究。小苏说,很快就要签订正式合同了,“临时抱佛脚”学一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让踏上社会的第一步走得更稳。
    专家指出,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对他们起到了 “保护伞”的作用。对于大学生来说,在劳动合同的建立、终止,劳动报酬、试用期等多方面,该法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例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再如,社会保险条款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到时,学生不用再追着向单位提“三险一金”要求,因为根据新法,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校教师指出,过去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的问题。有的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试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一个都不留。这种做法现在是违法的。
    “擦边球”:与毕业生签1年零1天合同
    《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他们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苛刻”。
    有专家指出,以往许多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考察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可能改变以往“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
    一位高校就业部门老师透露,某家大型制造类企业是学校的“长期用户”,每年都要招聘几十名毕业生,一般实际招聘人数与计划招聘数相差无几。今年,该企业计划招聘80人,但在招聘过程中明显比往年“挑剔”,结果只录用了50多人。企业招聘人员说:“如果招不到理想人才,宁愿少招一点。”
    也有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学历。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有高校反映,面对《劳动合同法》,个别用人单位打起“擦边球”,比如针对“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这一条款,有的企业就与学生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合同,以延长试用期。
    专家建议:多招聘应届生能否给予奖励
    “真正好的人才,企业照样抢着要。”专家说,《劳动合同法》短期内可能加剧就业竞争,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一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也成为学生提升素质的驱动力,同时也对高校培养人才、就业指导提出了更高要求。
    许多高校在今年的就业指导工作中,加入了“解读《劳动合同法》”这一内容,请来专家为全校就业指导老师、辅导员和应届毕业生具体讲解 《劳动合同法》,让学生知晓自己在求职和工作中享有的权益,同时也明确自身义务。
    不少高校特别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的高校意识到,要让毕业生更具竞争力,就必须使专业和教学设置与市场的需要更紧密“对接”。
    某电机学院工科类专业的毕业生,以往只有30%学生考出高级技能证书。今年学校“盯”得紧,使考出高级证的毕业生占60%。今后,学校力争让所有毕业生考出高级证,在就业竞争中增添“砝码”。
    目前,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收应届毕业生,而希望招收有工作经验的劳动者。专家建议,政府部门能否制定政策,对吸收应届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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