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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挺纪立规从我做起心得体会

时间:2024-03-19 16:48:45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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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挺纪立规从我做起心得体会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党员挺纪立规从我做起心得体会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

  纪律是党的生命。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是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而不能等于国法。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等同于执政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

  道理虽然说得如此清楚,但在实践中,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党组织混淆了纪律与法律的界限,把法律当成尺子和底线,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一些纪检干部也错把法律当成执纪的戒尺,抱着“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识不放,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手里攒着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不少,但总是先等等、再看看,“养大了”再办,一办就是“算总账”,忽视日常监督执纪,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无数案例证明,党员干部“破法”必先“破纪”,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质都是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结出的恶果。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就管住了权力。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一致,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

  立规修规的实践,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实现了纪法分开

  从这几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反纪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党组织执行纪律失之于宽、松、软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原因是没有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党内法规中党纪与国法混同、纪法不分,把党员的标准等同于公民的底线。党中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是相对于在党内法规中纪法混淆、错把法律当底线而言的。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党对党内重要法规进行了修订。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今年元旦后正式实施。两部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实现了纪法分开。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便是,禁止性条款纪法不分,既与原《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此次修订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这既实现了“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的要求,也解决了原先纪法不分的问题。

  原《条例》同样存在纪法不分的突出问题。此次修订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修订后的《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

  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比法在纪前、以法代纪难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仅是语境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化。可以说,两部党内法规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为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挺纪在前”提供了权威依据和操作指南。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面对“永远在路上”的管党治党实践,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克服纪法不分、以法代纪的思维惯性,用“六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纪委“三转”的深化,也给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纪委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定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既要立足当前,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又要着眼长远,坚持标本兼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转变错误的政绩观,防止和纠正只查办大案要案、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倾向,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着眼于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尽快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持续深化“三转”,创新方式方法,真正使纪在法前贯穿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的全过程,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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