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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损坏赔偿协议书

时间:2021-02-17 14:43:35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货物损坏赔偿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货物损坏赔偿协议书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xx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 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 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运输货物合同损失赔偿认定

  1、违约金

  违约金就是在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这是合同违约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我国原《经济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即发生违约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新《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取消了法定违约金,这是合理的。因为合同的内容是千百万化的,违约金由立法者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由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事先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确定,当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可以按照违约金条款迅速得到补偿。

  第三,违约金是违约后的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时,违约金条款才能生效。没有违约发生,违约金条款就不生效。所以,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时的一种补救措施。

  第四,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要与损失赔偿额相当,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正是违约金有以上的特点,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并存。当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后,就不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就不再承担违约金责任。

  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2、实际损失

  发生运输货物损害赔偿时,首先要确定货物的实际损失,然后才能决定具体的赔偿责任。确定货物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加上该批货物的必要支出的费用。实际价值通常是指货物的市场价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失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又不能确定的,以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实际价值。这里出现三种方式:

  第一,约定。约定优先。约定的方式通常是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同意后按声明价值运输,也就保价运输。托运人声明的价值,就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二,交易习惯。一般而言,是指托运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的证明,比如,发票、销售凭证等。托运人能够提供此类证明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否定的,应当认定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第三,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这个价格实际上包含了销售利润。当然有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到达地的价格低于发出地的价格,但仍应以到达地为准。

  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即全部灭失、部分灭失、全部损坏、部分损坏四种情况。

  第一,货物全部灭失,其实际损失就是货物的实际价值,加上运输费用。

  第二,货物部分灭失,其实际损失就是货物灭失部分的实际价值,加上这部分价值的运输费用。

  第三,货物的全部损坏,相当于全部灭失,但是有的货物损坏,还有残值,这时货物的实际损失就是实际价值减除残值的剩余。例如,一批货物价值10 万元,损坏后,处理残值还有1万元,则实际损失的'价值就是9万元加上全部运费。当然有的货物损坏,不仅没有残值,甚至处理该批货物还要花费一笔费用,则货物实际损失就应当包括货物损失实际价值加上处理残货的费用。

  第四,货物部分损坏,则损失的计算是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如果不能修复的,则应按部分灭失处理。修复费用是实际损失的范围。

  3、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否属于货运合同损失范围,在实践中有争议。间接损失包括三种情况:(1)因货物发生损坏,托运人不能履行下一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的损失;(2)因货物运输的迟延履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待料停工而造成的损失;(3)因货物灭失而导致托运人解除合同引起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承运人对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货运合同是承运人提供劳务行为的合同,承运人付出劳动,收取运费是货运合同的核心。由于承运货物的多样性,货物价值不同,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往往难以有准确的定性,物价值很高,但重量轻;有的是轻泡货物,承运人按重量收取运费,

  4、赔偿额的确定

  在确定承运人对货物实际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后,需要明确具体的赔偿额。对于托运人的货物损失,承运人的赔偿原则是: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未保价的,按照限额赔偿。⑦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1)部分损失时的赔偿额的确定。

  在货物部分损失,确定承运人赔偿额时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以全部货物的重量乘以限额,第二种是以损坏部分的货物重量乘以限额得出实际赔偿额,这两者是不同的。

  假定一批重量为20吨、价值20万元的货物发生部分灭失,其损失为5吨价值为5万元,如果该批货物的限额赔偿的标准为每吨3000元,则:

  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承运人应赔偿的最高限额=货物全部重量乘以限额(元/吨)=20x3000=60000元,由于损失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因此承运人应当赔偿 5万元;

  按第二种方式计算,承运人赔偿最高限额=损失部分的重量乘以限额(元/吨)=5x3000元=15000元,承运人只能按此赔偿损失。

  不同的理解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在实践中,不少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按货物总重量乘以限额计算赔偿额。而承运人则认为应以损失部分的重量计算赔偿。

  对此,我们认为,限额赔偿的计算方式应以第二种理解较为合适。

  (2)保价运输的赔偿额

  保价运输与一般运输的不同点在于,托运人要声明货物的价值,声明的价值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最高价。因此,从本质上讲,保价运输是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运输的内容,已经把货物货币化了。与以重量承运不同,计算运费的方式也有所不同,除了基本运费还要加上保价费用。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也需要计算损失额。如果货物全部灭失,就是声明价值为损失额;如果是部分灭失,则要按照这部分的货物价值计算损失额;如果货物发生部分损坏,则修复费用是损失额。

  在损失额确定后,保价赔偿的原则应当是:全部灭失的,按声明价值赔偿,即全额赔偿;部分灭失的,按比例赔偿。

  托运人声明价值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首先应计算出损失额,如果全部损失的,按声明价值赔偿;部分损失的,按损失部分与全部货物的比例乘以声明价值赔偿。

  假定:一批货物实际价值为20万元,货物重量XX公斤,托运人声明价值为10万元。损坏部分的重量为1000公斤,则托运人实际能够得到的赔偿额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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