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保质保量协议书

时间:2021-05-11 14:32:5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保质保量协议书

  定作方:

保质保量协议书

  承揽方: (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加工承揽的定作物

  1.1 品名:脚手架表面镀锌处理

  1.2 规格:以实际交付为准

  1.3 数量:以实际交付为准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或计价方式: 元每吨。

  2.2 付款方式:按季结算,每季度底支付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按照国国家标准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主要原材料 脚手架 由定作方提供。

  4.5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1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镀锌要求的,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定作方。

  第五条 特别承诺

  5.1定作方在合同期内不再另行将脚手架产品镀锌工序交由第三方加工,承揽方为确保定作方产品产出量,不再承揽其他第三方的表面处理业务。

  5.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对方均有权解除被合同。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国家标准

  6.2 验收方法:全部验收

  6.3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收货后3日内

  6.4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定作方产内

  6.5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1年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 双方约定由承揽方自提待加工物,送交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 定作方通知后3日内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 定作方单位内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方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 通知定作方后3日内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 定作方单位内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 费用负担:包装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汽车

  9.2 运输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第十二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重作。经过重作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未交定作物加工价款总价的 20%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货值总价的 20%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变卖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12.10 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消耗定额使用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承担超过部分的材料费。

  12.11违反本合同5.1的,按照已发生定作业务加工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20%的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

  13.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7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违反本合同5.1的,按照已发生定作业务加工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第三人违法侵害)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17.1双方约定加工地点在 。

  第十八条

  18.1 本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

  1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的全权授权代表为 ,甲方其他工作人员签署的所有文书必须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方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文书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定作方(章): 承揽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质保量协议书】相关文章:

食品协议书04-26

收款协议书04-23

代还协议书04-26

培训辅导协议书04-25

电工培训协议书04-24

【荐】租房协议书05-13

【精】租房协议书05-13

离婚协议书05-07

打架的协议书04-26

勤工助学协议书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