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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时间:2021-02-21 09:32:42 社会实践报告 我要投稿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法律咨询是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学专家、司法工作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如下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篇【一】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一些案件立案审判的过程,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个行政案件,通俗点就是民告官。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我认为在现阶段中国的行政诉讼原先要胜诉很难。如果有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原告胜诉了,媒体都会以大力度报道,以此为典范。其实这是个很大的误区,一个法治的社会不应当存在这样的现象。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违法了,它就应该承担相关责任。中国的行政诉讼之所以原告难以胜诉,主要还是司法与行政还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相互制约,相互牵扯。权比法大,政策高于法律。所以才会有这种状况的出现。在本案中,我觉得法院或多或少受到行政的影响:法院虽为司法机关,可其办公建筑用地、宿舍用地都得经规划局批准。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因本案尚未审结,故无法得知法院将会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过了对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了解,我感想颇多:表面看,原告是一个以收废品为生,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但他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从深层次来看:一方面也正是因为原告的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不知道委托代理人,不知道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给合议庭,他甚至不知道公安局的行为在法律上叫“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公安分局的行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保卫地方公共安全是公安系统的最基本行政职能,对于雷管这类严重危害到公民人身安全的危险物品,原告即使不提出请求,被告也应本着尽职尽责的态度查明其来源,消除安全隐患。由此案我看到了我国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报告政府职能中强调服务功能的重要性。

  四:一起重婚案

  本案中被告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骗婚与另一女性结婚。原告自诉其重婚。通过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登记条例》在简化婚姻登记程序,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政府和个人谁该承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护?政府又如何加强管理降低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问题应该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近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中南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中南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中南,使他们走近中南,了解中南。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法律咨询实践报告篇【二】

  我们生活在社会中,也必然生活在各种矛盾和冲突中,有的冲突和矛盾演变成了纠纷,这些纠纷有的直接诉之法律。有的以私人手段解决解决未果,最后也只得以法律审结之。 自周秦诸子学说以来,法便是治国治世之良方,更勿论在现今所谓的“依法治国”的旗帜下,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是正义的代表,是最低正义的保障。

  今年暑假,幸得已完成法律咨询实习任务,遂在此思及历往总总,写下这份《法律咨询实践报告》,成为这个暑假实习任务的终结,也作为大学一半路途的结束。

  在乡土社会里,乡里乡亲以一套固有的行为模式生存。一提起律师,大家很容易联想到挑拨是非的恶行。法律作为一门专门的知识,常常生活在情理之下,生活之外。即使一家子里真有人犯了事。大家在普遍认为“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儿子做了坏事,做父亲的难辞其咎,做老师的也逃避不了责任。在他们眼中,只要教得好了,子弟也就不会又坏的行为。所以打官司成了教化不够的象征,自然难指望有人去向专门的律师取经,毕竟是人总不愿在别人面前说自己的是非。

  因此就实际法律咨询法律调查进程而言,并不是很顺利。在刚刚开始的几天里,几乎是无人问津的。后来在机缘巧合下,帮助了邻里解决了有关赡养的问题(详细情况已在《法律咨询实践过程记录》中载明,在此遂不赘述),以后的实践工作才渐渐步入了正规。

  在这么多的案件里,有一个案件的我的印象尤其深刻,但我却未写入这次调查问卷中,因为以为浅薄的法律理念去评价,总有一点助纣为虐的意味。事情是这样的,当事人因与有夫之妇和奸,被其丈夫撞见,便纠集一群亲友,将当事人打成重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这在乡间是理直气壮的,理所当然的,但是我国法律却真真实实的规定着和奸是无罪的,反而欧人重伤者,要负刑事责任。后来,当事人来向我咨询应该如何处理此事。我知道如果是有点负罪心理的人做了坏事,是决计不会向旁人到来。如果我用我习得的法律知识去帮助这位当事人的话。、可以说是助纣为虐,任其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那么法律在这群淳朴的乡人眼中的正义性必然荡然无存,法律成了偷奸耍滑的工具依正常法理来说法律是保护弱者,而不是强者的。在本案中,依据乡人的眼光丈夫被妻子带了带绿帽子,是一位弱者。但在稍微知晓法律的人眼中,便可知本案当事人无罪,真正有罪的是欧人重伤的丈夫,那么被打成重伤的当事人,毫无疑问的成了弱者。在这件案例中我难以两全情理、法理,难以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又实在很想知道,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工作者,会如何为当事人解惑,遂在此写下这个案例,希望老师能够为我解惑。

  这个暑假我以一个法学学生的身份,在邻里间活跃。幸亏以前的和暑假的知识储备,虽不像律师把每个案子解答的尽善尽美,但也尽心竭力,得到了广泛的好评。并从中得到了书本难以习得的道理。在乡村这个拥有特殊的文化底蕴的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得是道德,人类的自律,并不像住在城市里的居民,一旦遇到不明白的地方,便去求助与专门的法律人士,更 甚至于公司或个人都会有常年的法律顾问。对于村民来说,这是不能理解的,毕竟诉讼便是是非,一个人哪有这么多是非需要解决。况且,法理之外尚有人情,大家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和为贵才是真理所在。

  为此乡村讲究的是调解、和解,非到万不得已的那一刻,没有一个人愿意去诉之于公堂之上的。因此,我在对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的时候,立足于乡土社会这特有的文化底蕴将法律知识术语,化解为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不一味劝说其用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毕竟生于乡村,长于乡村的村民是不愿如此的,所以我总是站在调解人的角度去处理案件。不过,我会告诉当事人必要的证据必须收集,如果和解不成,法律作为最后的一道防火墙,能够最大限读的保障其权利。

  在暑假实习过程中,我谨遵老师的教导,以法理武装自己。却仍难以回应现实社会对法律实用性的要求实践今夜的匮乏,知识储备的不足,不少法律过于原则、抽象,难于操作实施,这些都成为了我法律咨询过程中的障碍。但万幸的是在余下的日子里,我以十二万分的热情投注在法律咨询时间吗过程中,苦习《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法律法规,才得以完成工作。并经过这次实践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像以前对于送法下乡的人认识也只是一本本法律书籍下放到乡村,没有更深一层次的认识。经过这一次实习我认识到'“送法下乡”更总要的是需要依赖于懂法人士如医生下乡义诊一样,寻根问底,才能根除法盲,实现法治社会。否者法律将被乡人视为一纸空文,束之高阁。否则法作为一个社会的行为规则理应具有的公平、正义也将会被人人们所漠视。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定若刚规则,重要的是看人民如何看待这些现代人眼中的权利。而不是单纯的把硬件——法律法规送下乡,更总要的是使其配备必要的软件——法律理念,才可真正谈的上是"送法下乡".

  在咨询过程中切实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于乡土社会特有之文化,理解其更深层次的内涵,以审美的眼光看待法律,更加透彻地认识到了社会的真实现状。同时,也使我懂得自己所掌握的知识莫过于苦海上的沙舟,法学世界博大精深,真正有致于此道者,定当专心致志,学好课堂内外的两本书,才可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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