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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社保缴费政策

时间:2021-01-13 18:19:30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延吉市2017年社保缴费政策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2017年延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有了重大调整。参保单位、个体参保人员均不用再等待上年社平工资的公布再缴费了,自1月1日起,均可按新规定的标准缴纳2017年度的保费。下面是其具体内容,一起来了解下吧:

延吉市2017年社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单位需于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全年基数申报

  1.按省人社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起,参保单位将以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的300%、60%为标准,核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2540元/月,上限为12699元/月。

  2.需提交的资料:参保单位专管员需到市社保局指定窗口领取相关资料,包括《()年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持U盘拷贝单位模板)、《2017年参保单位业务经办告知书》,填报完成后可至经办窗口办理申报核定。

  3.具体要求

  1)《()年参保人员申报实发工资统计表》必需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且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2)所有提供资料及表单均需使用A4纸,并用黑色中性笔填写,签字盖章齐全,申报时需携带公章;

  3)申报时需携带单位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各单位请务必于2月28日前完成当年基数申报工作,且及时进行单位缴费核定,按单缴费。未按时缴费的单位,将根据《社会保险法》一律征收滞纳金。

  “依法参保、按时申报、按单缴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按时申报缴费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除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已确定,缴费标准有五个档次

  按文件规定,2017年1月起,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续保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将按上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可选择上述标准的60%、80%、110%、120%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2017年我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60%档次6096元/年、80%档次8126.4元/年,100%档次10159.2元/年,110%档次11174.4元/年,120%档次12192元/年。

  三、邮政银行代收个人养老保险费

  截止到上年末中断缴费未超过36个月的个体参保人员,需直接就近至延吉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选择缴费档次并办理缴费业务,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此项缴费业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领取灵活就业补贴人员,在邮政银行缴费所领凭证可以作为补贴依据,不需要换取收据。

  四、2017年新退休人员可以正常缴费

  2017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到邮政银行缴费至退休当月,然后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档案托管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当年新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核定仍需使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2017年新退休人员需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下发后再进行养老金核算。

  五、及时缴费所产生的利息参与养老金计算

  按时缴费直接影响着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高低。在规定时间内,个人缴费到账时间越早,个人账户生成的利息越多,退休时参与养老金待遇计算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越多,养老金水平也就越高。一名参保人员,中断多年后再一次性补缴保费与按年足额缴费相比,因没有及时计息造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减少将近万元,严重影响养老金水平。在此,提醒参保人员,要尽早交纳社保,保证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时计息。

  六、中断缴费三年以上补缴金额将增加

  按我省有关规定,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年的,需按“双基数”补缴保费,比按“历年原标准”多缴部分并不参与本人养老金计算。所以在此提醒已经中断缴费的人员,请您尽早核实个人缴费情况,及时进行补缴,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如果您在外地务工时也参加了养老保险,请及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并接续缴费。中断缴费存在较大风险,中断时间越长,需补缴的保费越多,缴费压力就越大,而且如果长期中断导致您无力补缴后,则会大大降低您的养老金水平。同时,未按时缴费会影响您正常享受当年就业局发放的灵活就业补贴。

  七、缴费超过20年待遇有加发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虽然为15年,但是2015年1月1日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且1995年7月以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养老金在原办法核定基础上会予以适当加发:一是增加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二是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八、1996年(含1996年)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

  根据《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0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份,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历年社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进行缴费。高校毕业生(不含技工学校)申请补缴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授权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此项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底。这是一项惠及高校毕业生参保缴费的利好政策,补缴3年以上不执行“双基数”,望广大高校毕业生抓住时机,积极办理参保缴费。

  九、已参保人员可通过趸缴来延长缴费年限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精神,参保人员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趸缴养老保险费,首次申请趸缴年限与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之和不能超过20年。也就是说,如果您符合年龄条件,且已经参保,可以通过趸缴的方式来延长缴费年限了,尤其是对于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过短的参保人员来说,如果您申请趸缴,无论是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是累计缴费年限来看,到退休时都会大大提高您的退休金水平。由于此项政策为本省政策,所以趸缴后人员无法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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