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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消息

时间:2021-02-03 17:20:38 社保政策 我要投稿

2017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消息

  社保缴费基数有望调低

2017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消息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可能下降10%左右,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目前,我国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得比较粗放,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某省人社厅通知,2015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该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而随着每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上涨,“年年上涨”也成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一个新常态,企业负担过重、影响职工收入的问题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不仅如此,低收入群体也可能因此面临缩水的状况。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实际到手工资更少。

  “社会平均工资不是一个中位数,而是一个平均数。由于职工工资差异大,平均工资偏高,脱离了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水平,对高、中、低收入群体没有合理地区别对待。”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对于职工来说,无论是在大企业还是在小企业工作,参加社保享受的权利应该是一样的。但是此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的主要是国企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对于民营小企业来说,缴费基数不能按照大企业的缴费基数去配比,否则民营企业和小企业将很难承受。

  简单来说,参保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为社保缴费基数乘以社保费率之数值。针对我国社保费率偏高的问题,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杨燕绥分析认为,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会就可以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

  延伸阅读:

  2017年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适用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申报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2月10日。

  根据安排,申报单位按照参保人数分阶段错时进行申报,其中,参保人数在1—9人市直企业申报时间最早,申报截至2016年12月30日。

  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稽核稽查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6〕220号)的要求,市直企业“五险”统一申报,集中审核,一票征缴,不允许选择单险种或个别险种缴费。参保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作为缴费基数(保留整数)。本人月均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收入高于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申报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2016年12月份月养老金为准。

  事改企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时,事改企单位按登记立户管理的事业户、企业户分别申报;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申报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暂按2016年度的4850元执行;下岗、失业等特别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暂按2910元执行。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确定,并对缴费差额予以补缴。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基数申报全面实行网上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应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集中申报从2016年12月26日开始,2017年2月10日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收入明显不符的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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