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遵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时间:2022-08-05 13:20:38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遵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为促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1、提高报销比例

  据悉,本次将调整住院待遇。乡镇、社区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市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省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此外,还将门诊留观报销比例调整为50%,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调整提高慢特病报销比例,进一步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为32种,并提高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为60%。慢特病的报销范围、疗程、定额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我市医疗保险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行确定。

  32种门诊慢特病为:1.各类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3.再生障碍性贫血;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帕金森氏病;8.癫痫;9.重症肌无力;10.精神分裂症;11.甲状腺机能亢进;12.甲状腺机能减退;13.肝硬化(失代偿期);14.慢性肾功能衰竭;15.慢性活动性肝炎;16.类风湿性关节炎;17.慢性肾小球肾炎;18.肾病综合征;19.支气管哮喘;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2.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3.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4.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5.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26.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27.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28.糖尿病并心损害;29.糖尿病并脑损害;30.糖尿病并肾损害;31.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2.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2、增加门诊统筹待遇

  本次规定,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群,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的,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限额为60元/人·年,年度定额仅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一年度。

  新政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新政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政规定为准。

  另外,本次还将调整缴费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居民,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40元;“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补助150元(具体缴费流程为参保对象全额缴费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

  3、建立多重报销机制

  我市将进一步增加重大疾病报销,对儿童先心病等3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建立多重报销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进入重大疾病报销。合规费用按80%报销。(合规费用是指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符合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报销项目费用;重大疾病儿童年龄界限为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

  3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为:1.儿童先心病;2.儿童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重性精神病;6.终末期肾病;7.耐多药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塞(限手术治疗);17.血友病;18.Ⅰ型糖尿病;19.甲状腺机能亢进;20.地中海贫血;21.老年白内障;22.儿童苯丙酮尿症;23.儿童尿道下裂;24.唇腭裂;25.恶性淋巴瘤;26.肝癌;27.膀胱癌;28.鼻咽癌;29.卵巢癌;30.关节置换(限髋关节、膝关节置换);31.急性重症胰腺炎;32.脑出血(限手术治疗);33.甲状腺癌;3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限肝、肾、骨髓移植);35.多发性骨髓瘤。

  相关阅读

  社保关系转入如何办理?

  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入)手续时须提供的资料及办理程序 :

  (一)所需资料:

  (1)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转移表》和《个人帐户明细单》。

  (二)办理程序:

  (1 )前往我局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 )统筹地区以外的参保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财务办公室进行资金到帐确认后,到柜台办理转移手续;

  (3 )统筹地区以内的参保人员请携带以上资料前往服务大厅养老、失业、工伤基金中心柜台直接办理手续。

  (三)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