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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时间:2021-02-13 10:11:41 医疗保险 我要投稿

2016济宁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摘要】济宁新生儿落地医保参保政策新鲜出炉,本文是中国人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

  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发布《关于新生儿落地参保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新生儿即可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据市社保局居民医疗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年末出生的新生儿往往因时间紧而来不及办理参保手续,不能及时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今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出现跨年度情况的,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设置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的当年,其监护人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享受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另外,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根据新生儿落地参保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后,可按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字[2014]1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规定和要求,现就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界定

  (一)成年居民

  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未成年居民

  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院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

  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

  (三)其他居民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

  3.外来长住人员。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登记

  1.所需材料

  (1)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未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未成年居民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新生儿由其监护人提供户口簿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其他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来长住人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据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特殊群体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1-2级),除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外,还需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

  2.参保登记

  (1)新参保人员。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设置的参保登记点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参保表》)。村(居)委会协办员查看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村(居)委会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2)已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居民参保信息,以电子版形式发至乡镇(街道)人社所;乡镇(街道)人社所打印出纸质名单下发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照下发的名单为居民办理续保手续。办理续保手续时,居民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不再提供有关材料和填写《参保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变更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3)在校学生。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工院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录入信息、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新入学的和未参保的学生,个人提供参保登记所需材料,以班级为单位,由学校填写《参保表》;已参加济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信息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至学校,学校按照下发的名单为学生办理续保手续,学生只需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学生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提供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由学校填写《变更表》。

  3.参保审核

  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对村(居)委会、学校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核无误后,对新参保的居民进行信息录入,对已参保的居民进行信息导入,对特殊人群加注标记;对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无误后将审核通过的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在村(居)委会、学校提供的《参保表》和《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二)参保缴费

  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缴费期,县(市、区)可采取集中一段时间办理参保缴费。

  2.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 村(居)委在做好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参保人员开据收费单据。村(居)委会协办员应将代收代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商业银行所设的网点,填写存储单据时应注明款项;村(居)委会协办员对所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应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月上交资金。

  4.乡镇(街道)人社所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5.学校在做好本校学生参保登记的同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学生的参保缴费手续。

  (三)发放医保证

  居民参保缴费后,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每位参保居民统一发放《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全市统一格式)或社会保障卡。《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个人保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使用。

  (四)材料存档

  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后,村(居)委会和学校将居民和学生的《参保表》、《变更表》等参保材料汇总整理,分别交至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保人员有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五)其他事项

  1.任城区、州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根据新的行政区划管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2.无身份证号码的居民,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参保流水号暂时代替身份证号码;有身份证号码后,由本人或家属及时办理变更参保信息。

  3.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为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内办理医疗保险转换手续。

  4.已参加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断参保的,再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已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手续;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补报中断期间的医疗费,可累计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5.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有参保缴费信息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保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有参保缴费信息的人员,统一合并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三、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员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可凭加盖村(居)委会、学校公章的申请材料及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材料由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二)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乡镇(街道)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村(居)委会、学校负责人和代收代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将代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截留和挪用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得利用居民医疗保险费投资运营等。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调度村(居)委会和学校参保缴费情况,督促村(居)委会和学校将代收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事业经费不得从居民医疗保险费中提取。对乡镇(街道)人社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将居民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以及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等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所、村(居)委会和学校严格执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全面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联系电话:2937221

  附:1.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xlsx

  2.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汇总表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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