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医保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9号),现就确定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7元。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按照70%的比例给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给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三、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付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四、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0000元。
五、本标准适用于2015年度。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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