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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职工退休条件的时限

时间:2021-02-06 16:41:09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审查职工退休条件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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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职工退休条件的时限

  一、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如何管理

  1、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越级越权批准或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查职工退休(退职)条件,确认、批准职工退休(退职)和颁发退休证件。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受理企业申报职工退休退职手续后,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查完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进行确认,将有关材料转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并讲明退回的理由。

  二、审查职工退休条件的时限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的2日;

  2、特殊工种退休的4日;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在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正式结论后4日;

  4、按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由市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在受理后,5日内书面批复。

  三、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的权限

  1、职工正常退休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和退职,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

  3、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职工,由县劳动部门审核并经市地劳动部门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4、原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劳动厅审批;没有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劳动厅审批;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地劳动部门负责。原行业统筹企业暂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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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第九款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其补充养老保险证明,由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基金经办机构。职工因为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条件具备时再予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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