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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与报销条件

时间:2021-06-21 19:59:4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4年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与报销条件

  【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与报销条件】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津贴:按本人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按医院发票的金额支付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平产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总额不得超过600元;剖腹产的,生育医疗费的总额不得超过1200元;一胎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的生育医疗费不得超过500元。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生育医疗费应当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生育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

  (三)疾病医疗费:因生育引起产后大出血、产后感染、产褥热、产后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5种疾病的,其医疗费凭病历和医疗费用发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二、社保查询: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工作(或缴费)满1年;

  (二)结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三)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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