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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时间:2021-02-01 11:25:25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今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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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修法进行中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实施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组织实施。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此前曾表示,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完成修法后,全国各地将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不是像单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由各省自行修订地方条例后分头实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国家卫计委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自愿生育一孩的,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按照修法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家卫计委组织草拟。根据王培安的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始了。国家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小组。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最后一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正式完成。

  根据此前各方信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有可能在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通过,预计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在70后备孕群里引起欢呼,但他们也在担心,离全国人大通过修法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仍然不敢提前怀孕,生怕被罚。

  多位70后女性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她们所在的单位仍然管得很严,12月份的查体马上开始,一旦发现怀孕,就会被建议去医院做流产手术或者辞职。群里一位70后女性不堪压力,已经在无奈之下去做了流产手术。更多的再孕女性处在担忧和恐惧中。

  “她们怕影响全单位领不到计划生育奖。其他同事也责怪我不该这么着急怀孕,我都42了,你说能不着急吗?”赵女士刚经历了再次怀孕的喜悦,又面对被单位催逼去做流产的恐惧。

  此前,国家卫计委方面在谈及全面二孩政策时,曾经表示“性急的现在怀孕也可以了”。这是因为,再生育是否合规是按照孩子出生的时间算,而从五中全会后开始怀孕,等到孩子出生,全面二孩政策肯定已经实施。

  但是由于各地基层计生部门依然严格按照过去一孩化的工作要求办,导致很多大龄女性无法顺利取环备孕。

  根据统计,全面二孩8700万目标人群中有50%是40~49岁的育龄女性。对这些女性来说,时间的流逝就意味着再孕机会的减少。鉴于此,多位人口学者建议,卫计委应该责成各地计生部门立即转换观念,为70后女性开通绿色生育通道,为她们顺利再生育提供好服务。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姚美雄则认为,70后女性相对80后、90后,生育意愿要高一些,如果这些有生育意愿的人群不能够顺利再生育,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能够增加的出生人口很有可能会低于此前预期,中国人口少子化和超低生育率的状况将难以扭转。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有哪些修改?

  1、提倡生育两个孩子

  草案删除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将提倡生育一孩修改为提倡生育两孩,具体办法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

  现行计生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修正草案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2、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现行计生法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修正草案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3、保留延长生育假奖励

  现行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正草案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4、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将退出舞台

  现行计生法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该证的夫妻,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修正草案删除了上述规定。

  5、禁止代孕或将入法

  当前,禁止代孕等规定只在相关条例中予以规定,此次修正草案将其写入计生法。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此外草案新增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违法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以及实施代孕的,将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1万元的,处以1-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6、再生育可择优适用

  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时,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生育的第一孩存在残疾等夫妻,可以再生育第二孩。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再生育就是指生育第三孩。

  因为再生育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因此可能出现不同省份政策不一的情况。

  为此修正草案新增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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