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工伤赔偿的特别提示

时间:2021-01-01 13:06:5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工伤赔偿的特别提示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快来看看吧。

  (一)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与民事赔偿可以一并主张。

  工伤与第三人的赔偿可以一并获得,是基于生命健康权优于财产权,生命健康无价的理论依据,但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第二种意见:《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随着2004年1月1日《条例》的实施,已经废止。按照《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受害人从事故方(第三人)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黄xx副院长2003年12月9日就《解释》答记者问时有明确表述。我院的《指导意见》与《解释》是一致的,体现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认为由于本案涉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并考虑到今后判决的有效执行,确需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进一步论证,力争解决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二)特殊工伤—职业病,除了享受工伤的待遇,还可以从民事赔偿的角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

  因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较低,普通的工伤损害可从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的社会保障得到相当程度解决,但对职业病这一类特殊工伤,普通的工伤保险难以完全补偿所受到的损害,因此,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不过目前也有案例,对于普通工伤,也支持部分人损与工伤赔偿可一并获得。

  (三)均应缴纳工伤保险,谁得益、谁负责。

  职工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工作,各用人单位均应缴纳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时,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赔偿的特别提示】相关文章:

工伤赔偿基数08-12

工伤赔偿的流程08-11

工伤赔偿的期限08-11

工伤赔偿的种类09-06

工伤怎么赔偿05-31

工伤赔偿流程05-22

工伤赔偿的项目01-23

西安工伤怎么赔偿?西安工伤赔偿标准01-24

发生工伤如何赔偿?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