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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时间:2022-08-05 00:22:1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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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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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四川某高校大二学生邹文娱(化名)到海南某工地实习,施工车辆倒车时将其碾压,导致该学生受伤住院,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海口人社局)认定邹文娱所受损伤为工伤。对此,实习单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实习单位均败诉。

  2014年5月,在四川成都一家技术院校土木工程系大二学生邹文娱来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习,实习期一年。邹文娱实习期间担任的职务是安全员,主要负责在施工工地对回填土方的外来车辆进行验收、指挥、签字并给车辆开具发票。

  2014年12月底,邹文娱在工地上被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在倒车时碾压受伤,后被送到海南省农垦总医院急救。经该院诊断,邹文娱全身多处骨折。

  2015年1月11日,邹文娱针对2014年12月所受伤害向海口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2月4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邹文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受理邹文娱工伤申请后,海口人社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工程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应调查。经调查核实,海口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邹文娱在工作中被工程车辆碾压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范围,所受伤害为工伤。

  对此,该工程公司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情况下,工程公司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工程公司辩称,其与邹文娱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邹文娱还是在校学生,其在外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是课堂学习的延伸,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此外,邹文娱也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不能认定为工伤。

  海口人社局则表示,邹文娱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其也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工伤。

  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一审认为,邹文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又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实习学生也应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实习生工伤劳动争议案件。大学生邹文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雇(聘)用退休人员和进行勤工助学及实习的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该条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受到事故伤害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费用,说明将实习学生和被雇(聘)用退休人员、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一同纳入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每年,我国有数以万计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生要经过实习,然后走向工作岗位,但由于工作经验、生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作为弱势一方的实习生维权存在困难,同时,除个别地方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指导意见对实习生的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外,尚未有一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工伤待遇问题做出规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否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存在不同认识:一是应当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及工伤的赔偿金额。二是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隶属关系,其因工作受伤不能适用工伤的相关规定。

  对此,有专家建议,首先,要从立法上对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予以明确。其次,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或建立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设立使得对受工伤劳动者的赔付加入了社会及国家的因素,实行责任共摊。对实习生而言,设置工伤保险既可以保证其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补偿,又避免打击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

  工伤保险小常识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 195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是企业保险福利制度的综合性法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和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其后根据这个基本立法,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又作了一系列单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单行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如何赔付?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 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 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 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 原标准工资照发, 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补助 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